2021年6月,谢先生因交通事故对购买9个月的新车进行维修,陆续发现多处异常,认为买到“事故车”,便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4S店称,提车时已当面检查确认。因谢先生未交鉴定费,无法确定案涉车辆问题的形成原因和时间,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消费欺诈的几种表现形式
本案中4S店没有隐瞒车辆的相关情况,提车时双方已经对车辆漆面等项目进行了当面检查、确认,谢先生发现的问题并不知是何时产生的,因此4S店不构成消费欺诈,不用担责。根据法律规定,消费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有这么几种: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不构成欺诈不用退一赔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合同缔结和商品销售的整个过程中,享有知情权等相关权利。同时经营者负有如实反映商品信息的义务,不得隐瞒。否则就误导消费者,错误订立合同,构成欺诈。本案中,谢先生在提车时,双方已经对车辆漆面等项目进行了当面检查、确认,4S店尽到了告知义务,因谢先生没有预交鉴定费导致鉴定程序无法正常启动,最终无法确定谢先生购买的车辆问题的形成原因和时间,所以4S店并不涉嫌欺诈,自然也就不用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所以,在购买商品时就要详细地进行检查,不能为了图省事,只是随便看一眼,导致在交付时无法对产品的瑕疵进行确认,还会导致在后期进行诉讼、维权时,无法提出有力证据,导致自己的利益得不到合法维护。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