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凯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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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0是最差的股权结构

作者:郭凯文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9次举报

许多中小企业在创立之初十分艰难,在经历困苦之后公司逐渐壮大。与此同时,关于股权应该如何分配也就成为了一个现实问题。许多“兄弟式”公司多数考虑到之前创业的艰辛,而选择了50:50的股权分配方案,其目的在于维系股东间的关系。那么这种方式是否真正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是否对于公司发展存在隐患,希望在阅读此文之后再慎重考虑是否采用此种分配方式。

一、对于公司决议的影响

就公司的一般决议事项来说,根据公司法或者章程规定通常要经过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但在双50的股权分配模式之下,其中一方股东如果在对方股东反对的情况下想要通过某项决议,这个行为在引起公司内部争议的同时,在法律实务层面关于该项决议是否有效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在实务中,法院关于该争议有的认为该项决议有效,有的则认为此种决议是无效的。这也就导致了如果在公司内部出现了这种情况就会使得公司的某项决议是否有效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对于公运行和发展也存在着风险。

二、可能增大公司解散的风险

我国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两年以上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或形成其他僵局,简称“两年不开花,两年不结果”,此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由于双50股权分配方式在上述中已经讲到了可能会导致公司在某些决议的做出上产生阻碍,所以大大地增加了公司难以形成有效决议的可能性,长此以往将会增大公司解散的风险。

三、总结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由于其资本结构较为单一往往更加容易在公司成立后设置本文所提到的双50的股权分配模式。这样的方式看似是维系了股东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为公司接下来经营发展过程产生危机埋下了伏笔。


郭凯文,十余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主攻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公司法律事务等业务领域,擅长为企业提供法律思维与经营思维相结合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29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民间借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