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凯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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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郭凯文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13日 2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首先,邵宝华对于时光海公司主张其拖欠租金的事实予以认可。其次,从上诉人邵宝华二审中提交的三方补充协议看,该协议书未加盖潮童星公司的公章,也未有落款时间,证据形式存在瑕疵。虽然潮童星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三方补充协议的落款时间为2015年9月2日,但上诉人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潮童星公司登记(备案)的时间也是2015年9月2日,且根据三方补充协议第6条约定,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潮童星公司至今未在《补充协议书》上加盖公章。故综合本案案情,对于该补充协议的效力,本院难以认定。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能积极履行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给予上诉人方面的种种承诺,导致上诉人经营的儿童培训无法正常上课,被上诉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上诉人针对其主张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涉案《商铺租赁合同》中亦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且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发出的催交租金的催款函后,亦未提出异议,故对于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郭凯文,十余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主攻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公司法律事务等业务领域,擅长为企业提供法律思维与经营思维相结合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29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民间借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