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凯文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13日 2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将原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理由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原告认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认定应包含主客观两方面内容:
1、客观方面:企业实施了实际公示信息与客观真实情况不一致的行为;
2、主观方面:企业实施前述行为是为了以虚假信息掩盖真实情况,通过弄虚作假欺骗相关公众,甚至谋取非法利益。
若认定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
二、原告错误公示企业信息的原因实为填报人员工作失误所致,并无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主观恶意。在此次企业信息公示事件中,原告已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被告出具情况说明,解释了信息公示内容出现错误的原因如下:
由于填报人员(办公室负责工商信息填报)的失误,误将2015年度利润总额填报为417万元(将利润总额误报为利税总额从而导致较大额度的数字差别),对外投资信息误报。错报原因:填报人员为非财务人员,不了解财务知识,上传数据前未经财务人员及分管经理审核确认,上传之后也没有告知财务人员或分管经理核实数据的完整性及正确性。
原告的会计账目可充分证明上述事实。
因此,原告填报人员的工作失误虽然客观上同样造成了公示信息的不准确,但其行为性质显然不存在隐瞒、弄虚作假的主观恶意,不应承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消极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