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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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怎样规定的?

作者:刘祺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3次举报
2026-03-10

杀害被绑架人=无期或死刑

《刑法》第239条:绑架中致人死亡或重伤,结果加重,无期徒刑或死刑立即执行。
1.一个行为才加重:仅绑架+暴力致死,定绑架结果加重;若绑架后又另起犯意杀人,数罪并罚。

2.直接因果必须成立:被害人自行跳楼、第三人介入致死,缺乏直接性,不加重,按普通绑架与过失致死并罚。

3.重伤也加重:只要绑架行为直接造成重伤一级,同样适用无期或死刑,不另行评价故意伤害。
简记:绑+死/伤=无期/死刑;多行为就拆,因果断就轻。

刘祺 律师,北京大学法律学士,身兼证券、投资顾问、基金三大从业资格,现任北京格韵律师事务所核心律师。凭借“司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格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0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取保候审、死刑辩护
北京格韵律师事务所
1110120********06 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取保候审、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