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的“前世”是作为妨害公务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今生”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其独立成罪,成为专门规制暴力袭警行为的罪名。其立法演变清晰地反映了对警察执法权益保护的强化。
一、前世:袭警行为的早期规制
1.1979年刑法:纳入妨害公务罪范畴
2.1979年《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条款虽未单独提及警察,但警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暴力袭警行为被纳入妨害公务罪的规制范围,这是我国对袭警行为刑事规制的起点。
3.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从重处罚条款
4.鉴于暴力袭警案件频繁发生,为加强对警察执法的保护,《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中增加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此条款将袭警行为明确为妨害公务罪的从重情节,最高刑仍为3年有期徒刑,未突破原罪名的法定刑幅度。
5.司法实践补充:出台指导意见
6.2020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袭警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此时袭警行为仍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二、今生:袭警罪独立成罪
1.立法突破:《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独立罪名
2.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277条第五款修改为独立的袭警罪条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标志着袭警罪正式独立,配置了更重的法定刑,强化了对暴力袭警行为的惩治力度。
3.配套完善:出台司法解释
4.为统一司法适用标准,2025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袭警罪的“暴力”认定、“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范围、与妨害公务罪等罪名的界限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确保罪名准确适用。
三、立法演变的核心逻辑
袭警罪从依附于妨害公务罪到独立成罪,核心原因在于警察执法的特殊性与重要性。警察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矛盾纠纷的职责,是公共权力的重要执行者。暴力袭警不仅侵害警察的人身安全,更直接冲击执法权威与社会秩序。独立设罪并配置阶梯式法定刑,实现了对袭警行为的精准规制,更好地平衡了执法保护与公民权利保障。
刘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