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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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代理原告胜诉!

发布者:李东明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5日 10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某,男,汉族,19**年生,初中文化,宣威市人,住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明,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龙某,女,汉族,19**年生,曲靖市沾益区人,初中文化,住曲靖市沾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平,曲靖市沾益区民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赵某与被告龙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明、被告龙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价值17038元的手镯一只和价值6688元华为P50Pro手机一部;2、若上述财物不能返还,则按照原物现金价值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23726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价值17038元的手镯一只和价值6688元华为P50Pro手机一部。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原告通过网络平台与被告相识,后双方产生好感并建立恋爱关系。在交往中,原告明确告知被告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希望真诚和被告交往。2022年2月5日,被告希望原告给她买一只手镯,后在曲靖市麒麟区仁和珠宝行挑选了一只价值17038元的手镯,并让原告刷卡付款。2022年2月12日,被告又说手机不能用了,要求原告为其购买手机一部,后为被告购买了价值6688元的手机一部。然而在接下来的短短几天之内,被告将原告所有的联系方式拉黑删除,同时继续占有上述财务,不予返还。原告认为被告一开始就打着感情的幌子骗取原告财物,并没有与原告共同生活以及结婚的真实意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

  被告龙某辩称,被告从未明确表示要求原告为其购买手镯,而是原告从被告的语言当中获取信息,为讨被告欢心以此打动被告。之后被告表示让原告拿回手镯,但原告并无收回意愿。拉黑联系方式是原告先将被告拉黑,说感觉太累,需要冷静。双方没有婚约合意,原告只是为讨被告欢心的赠与,受赠人取得财物所有权,不能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双方以恋爱为目的的赠与受赠人不需要返还。

  原告赵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举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2、被告微信界面首页、抖音个人信息界面首页,欲证明被告的信息。

  3、抖音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在交往过程中,被告多次要求原告购买手镯和手机,原告明确表示希望和被告结婚过日子,否则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财物。

  4、手镯刷卡支付凭证、手机收款凭证和刷卡支付凭证,欲证明被告要求原告购买手镯和手机,原告花费了23726元。

  5、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手机和手镯,被告将原告的联系方式拉黑删除等事实。

  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微信界面无异议;聊天记录能说明原告设套;支付凭证属实,但不是被告索要,而是原告主动出资购买;最后一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实原告的待证事实,是原告先将被告拉黑,被告才将原告拉黑删除。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是完整,手机是原告买了让她去酒店拿的。手镯也不是被告让原告买的。原告开始就没有抱着真诚的心相处,每次约她都是在酒店,在不能达到原告的目的,就用语言攻击。

  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认定的证据,可以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均单身。双方在网络平台上认识后,于2022年2月1日相约见面,之后欲建立恋爱关系。在交往中,原告于2022年2月5日为被告购买了价值17038元的手镯一只,双方于2022年2月9日微信聊天发生争执,被告提出返还手镯。约定时间后,双方见面但未能谈妥。2022年2月12日原告以6688元的价格为被告购买了华为P50Pro手机一部。后因被告了解原告的家庭成员等情况,对原告逐渐冷淡,双方发生矛盾后分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7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李东明律师,法学本科毕业,本人对法学专业有着近乎偏执的热爱,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学专业相关工作,诉讼类业务擅长于工伤、人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曲靖
  • 执业单位:云南凌云(曲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320********5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