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键词:商标撤三,证据材料,鼎韬律师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一般我们把这种情况称为商标撤三。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为了防止商标撤三,我们就需要提供商标的使用证据,那么具体有哪些证据材料呢?下面看看鼎韬律师团队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
商标撤三证据材料如下:
1、 近三年的商标宣传材料(包括在报纸、杂志、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体上的宣传资料;和公司制作的宣传单页、手册等;公司促销或其他推广宣传活动资料)。
2、 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企业招牌、加盟许可合同。
3、 近三年销售范围,销售额说明,销售发票复印件、纳税申报证明等。
4、 近三年的广告宣传费用统计(请加盖公章),最好能提供与广告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及相应费用支付发票复印件。
5、 相关媒体对企业的报道、采访等材料。
6、 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推介会等公开了使用商标的证明:譬如参展照片、参展证、缴费发票等。
7、 带有商标标样的产品质检报告。
8、 带有企业商标标识的资质证明及所获荣誉证书:包括各种奖章、奖状、荣誉及称号等。
有任何商标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鼎韬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5208418226,鼎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