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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照出租中商标侵权,房东责任如何判定?|鼎韬律师团队

发布者:鼎韬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9日|分类:法律顾问 |1055人看过

  本文关键词:商标侵权,房屋出租,房东责任划分

  摘要

  仅出租房屋不附带营业执照,或者附带营业执照出租,若承租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出租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通过下列两个案例我们来具体分析:

  案例一:仅出租房屋不附带营业执照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1日,刘某某向广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租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xx号1xx房的房屋,租赁期限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2011年7月6日,刘某某出具无偿提供场地使用证明,将该房屋无偿提供给xx公司作商业(用途)使用。据查xx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xx号1xx房。

  2013年6月3日,西湖xx茶协会发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xx号1xx房的“xx便利店”销售一种茶叶,该茶叶包装罐的罐盖和罐身均标记有“西湖xx”字样,购买后发现罐内带包装绿茶叶的包装袋上印有“西湖xx”字样,销售收据显示有“今收到西湖xx茶叶一罐收128元”等内容。xx公司未经“西湖xx”商标注册人西湖xx茶协会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侵犯了西湖xx茶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刘某某作为出租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呢?

  法院认为:

  刘某某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其主要义务在于保证房屋的使用和安全,其注意义务不应包含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所售商品是否侵权。xx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房屋与营业执照一并出租

  基本案情

  第124xxxx号“x师傅”商标,注册在第30类糕点;蛋糕;面包等商品上,北京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该商标注册人。2019年xxx餐饮公司发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西侧的“x师傅糕点”店的店铺招牌、门头、展示柜上突出使用x师傅三个字,在其销售的商品的包装盒、包装袋上标有x师傅糕点字样,店内有“北京xxx鱼头火锅有限公司菜市口分公司”营业执照。该店未经“x师傅”商标注册人xxx餐饮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xxx餐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xxx鱼头公司辩称其不是实际侵权的主体,实际的侵权主体是承租人徐xx,xxx鱼头公司是带照租赁给了徐xx,徐xx利用房屋和营业执照从事了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与xxx鱼头公司公司无关。

  本案中xxx鱼头公司将店面与营业执照一并出租给徐xx,就该店涉及的商标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呢?

  法院认为:

  在带照租赁情形,因承租人是以出租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从行为外观上就是出租人在出售侵权商品,故由出租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是合理的;再则,从主观过错来考察,结合本案租赁合同,在其约定中明令禁止承租人实施利用房屋之便进行非法活动,且作为场地的出租人,既然同意承租人以自己名义进行经营,就应该对承租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对销售商品的种类以及日常规范等方面进行管理,而其没有尽到相应的监督审查义务,承租人主观上仍有过错,其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鼎韬律师观点:

  在单纯的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主要义务在于保证承租人能正常使用房屋以及房屋的安全,对承租人所从事的活动不具有法定的监督管理义务。但若出租人一并将营业执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时,那么出租人的义务还包括对承租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对承租人销售商品的种类以及日常规范等方面进行管理,否则面临侵权案件,难为善意。

  同时需特别注意的是,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不可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出租营业执照为违法行为。

  以上就是房屋出租过程中涉及商标侵权,房东责任判定的相关解答。有任何法律相关问题,欢迎咨询鼎韬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5208418226),鼎韬律师团队将竭诚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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