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1751号
原告:广汉市朗加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南兴镇东岗村8组。
法定代表人: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硕,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浪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福田乡鱼堰村。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四川左艺定制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北段366号1栋3楼1号。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广汉市朗加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浪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左艺定制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广汉市朗加家居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送达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汉市朗加家居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四川省浪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左艺定制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汉市朗加家居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 判 长 黄金迪
审 判 员 代小晞
人民陪审员 濮家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孔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