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勇律师
杨建勇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杨建勇律师||【高院案例】案涉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获得劳保统筹金

作者:杨建勇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8次举报


裁判文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4)新民申94号民事裁定

裁判时间:2024年2月2日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宏泰建工某某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某某

裁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某某建工公司、某某建工第七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为某某建工公司、某某建工第七公司应否向何某某支付案涉劳保统筹费223,415.5元及相应利息。

某某建工公司、某某建工第七公司申请再审认为何某某无权获得劳保统筹金,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某某建工第七公司与何某某之间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因存在转包行为及何某某不具有工程施工资质而无效,故其中关于何某某应承担社会保险费等的约定亦属无效。但在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何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劳动和施工材料已经物化在建设工程中,其可就工程造价主张折价补偿,而劳保统筹费作为工程价款的一部分,折价补偿的范围理应包括该部分费用;其次,根据原审查明事实,某某建工第七公司在向何某某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了劳保统筹费用319,165元,现该笔费用经核算后已由乌鲁木齐市某某劳保统筹与城市某某配套费用管理站向某某建工公司退还223,415.5元,故该部分费用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理应向何某某予以支付,在某某建工公司、某某建工第七公司未能及时支付的情况下,某某建工公司、某某建工第七公司应当承担该笔资金产生的相应利息。再次,虽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缴纳劳保统筹费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且缴纳义务主体为单位,自然人无缴费资格,但此并不影响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费用最终承担所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何某某基于上述事实主张向其支付劳相关工程款,理应得到支持;最后,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发包人、转包人合同目的已实现,故无论是直接费还是包括劳保统筹费在内的间接费,都是发包人、转包人应当付出的工程施工成本,如果此成本因实际施工人的资质而区别对待,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发包人或转包人获得了“不当利益”,其与实际施工人利益之间将出现严重的失衡状态。综上,原审法院判令某某建工公司、某某建工第七公司向何某某支付案涉劳保统筹费223,415.5元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



   杨建勇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办案经验丰富,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以维护当事人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讼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擅长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刑事辩护等领域。

杨建勇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6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