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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首个适用《反电诈法》的地方法规!明确保护善意取得款项及受害者资金返还!

发布者:严约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10月30日|分类:电信通讯 |56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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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首个地方性反诈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明确保护“善意取得”款项

《浙江省办法》明确“对账户内没有涉案资金流入,或者流入账户的涉案资金系提供商品、服务并完成交易后合法收取的市场合理对价的,应当在查明后及时解除冻结。”,该项内容首次在反电诈案件相关法规中明确。

该办法规定了明确保护“善意取得款项”,与公安部在2024年9月发布的资金冻结规定内容相一致。




什么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比如:诈骗或盗窃案件犯罪分子),将其占有的财产(诈骗或盗取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举一个例子,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某个人(小王)将盗窃或诈骗来的本不属于他本人的电脑卖给了你,只要你对这个电脑不属于小王这个事情不知情,而且电脑已经交付给你了,你因为买这个电脑,付给了小王该物品在市场上的正常价格,那么即使这个电脑不属于小王,电脑的原主人也不可以向你主张要回电脑,电脑即属于你,公安机关也不得将电脑追回给受害者,你就是“善意取得”该电脑。

善意取得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刑事案件应予追缴之情形

刑事案件犯罪分子将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产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明确公安机关在涉诈案件中可直接资金返还给被害人

《浙江省办法》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案件的追赃挽损,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完善涉案资金处置制度,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将所涉资金返还至公安机关指定的被害人账户。"

因此,如果银行卡内资金涉诈被公安机关冻结,银行卡收取的涉诈资金属于善意取得的合法来源款项,也可以准备完整的交易资料向办案单位递交沟通,以免资金被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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