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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许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0)浙0624刑初118号)
案情
2019年7月,被告人许鹏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得知有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缅甸赌场里线上线下的收钱,一套银行卡(一张银行卡开通U盾、绑定新手机号码、办理营业执照)可得人民币1500元,并可以额外提成银行卡流水。被告人许鹏遂在中国工商银行天台县新城支行办理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开通U盾并绑定手机号码,又办理了营业执照。后二人至云南省临沧市康县与“红姐”等人会合,谈妥收购银行卡事项。同年8、9月,许鹏指使许某2、许某1、朱晓光、许鹏扬(均另案处理)办理出银行卡,共计4张银行卡交付给“红姐”。至案发,许鹏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过卡流水1439万余元,许某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过卡流水达2444万余元、朱晓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过卡流水216万余元,许鹏扬中国农业银行卡过卡流水891万余元。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判决:被告人许鹏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犯罪经过
电诈犯或其他犯罪分子在收到赃款时为了确保安全,需要先“跑分”洗钱,把钱洗白了才转到自己账户。在这个“跑分”过程中,就需要借助大量的他人银行卡。
有人可能会问“跑分”是什么呢?为了和大家讲清楚“跑分”是什么,普法君先介绍下电信诈骗中几个关键人物代号。
① 话务员
是负责拨打诈骗电话的人:“你好我是‘公检法机关人员’‘医院医生’‘快递小哥’‘投资顾问’‘网贷客服’,我要骗你的钱”。
② 水房
是负责洗钱的人:“把赃款交给我吧,我给你转了再转,这钱就洗白了,肆意挥霍吧”
③ 卡农
则是到处收购银行卡的人:“嗨!朋友手里有没有闲置的银行卡,借我用用。你什么事都不用做,躺着拿提成就行了,保证安全。”
在准备阶段,“卡农”会通过各种渠道在全国各地收购银行卡。在储备大量银行卡后,“话务员”上场,他们在电话中让受害者把钱汇到一张收购来的银行卡中。这头赃款刚到账,另一头“水房”开始行动。他们马上通过网购、转账等方式,把钱迅速分流到多个二级银行卡里。再从二级卡分流到多个三级卡。
如此一来,一笔 10 万块的赃款被稀释成一百笔“正常的资金”,到这里电诈犯才会把钱转到自己账户下。
这整个“让钱流动起来”的过程就叫“跑分”。
现在大家知道这些“银行卡”有多重要了吧,它们就相当于电诈犯的得力助手,不仅能把赃款洗白,还增大了公安追查难度。
所以对电诈犯来说,银行卡当然是买得越多越好。
自然,把银行卡售卖给电信诈骗犯,也就成了最常见帮助电信犯罪的方式了。
“帮信”类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觉得自己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去,因而不会触犯法律。然而,这种狡辩无法为其“助纣为虐”的行为脱罪。
“上当的都是老年人年轻人不会轻易受骗!”如果有这样的想法你就错了!司法实务中发现,一些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被蛊惑利用向不法人员提供个人“两卡”,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危害不容小觑,教训十分惨痛。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两卡”犯罪其中可能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律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法律后果
1、信用惩戒: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2、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
3、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4、法律处分: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处罚、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3年
1次 (优于74.16%的律师)
7479分 (优于94.13%的律师)
一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