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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网络上的“惩戒新规”是什么?
征求意见稿提到的惩戒期限变化是什么?
该项征求意见稿,将惩戒期限设置的重要原则是“过惩相当”!
既让实施相关行为的人得到应有的惩处,同时也鼓励被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和相关组织者遵纪守法,不再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活动。
综合考虑过去经验做法和实践需要,将“惩戒期限”确定为2年-5年,累计不超过5年。
该项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惩戒期限的三项具体规定如下:
1、三年: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三年;对于其中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还可以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惩戒措施。
2、二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适用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二年;对于其中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还可以适用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惩戒措施。
3、五年:惩戒对象在惩戒期限内被多次惩戒的,惩戒期限累计执行,但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该项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惩戒期限的起算及解除具体规定如下:
1、被判处监禁刑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自监禁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惩戒措施效力当然施用于监禁刑执行期间。被判处非监禁刑或者宣告缓刑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2、其他惩戒对象的惩戒期限自作出惩戒认定之日起计算。
3、惩戒到期后自动解除。
目前还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并未正式发布!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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