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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最新发布《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透露出五条涉“两卡”犯罪的裁判规则下

作者:严约律师事务所时间:2022年06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5次举报

五、利用自己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帮助实施具体诈骗行为的定诈骗罪
郭某、张某诈骗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郭某,2000年6月出生,系某师范学校在校学生。
张某,2000年1月出生,系某师范学校在校学生。
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立,1994年至2001年出生,均无固定职业。
2019年10月至12月,赵某强、丁某注册“古宝在线”“兴源在线”微信公众号,伙同邵某飞、郭某立,冒充古玩交易平台,以帮助被害人出售古董收藏品,需要缴纳“平台入驻费”“专家评估费”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招募郭某、张某等人作为财务人员提供微信二维码收取诈骗资金。郭某、张某明知郭某立等人从事诈骗犯罪,仍然按照授意将微信昵称和头像改为与诈骗平台同名的“古宝在线”,骗取被害人信任并收取诈骗资金。郭某、张某收款后,立即将被害人拉黑,并通过微信、支付宝全额转账给郭某立,郭某立给予郭某、张某每笔转账10元到30元不等的提成。
经查,郭某、张某参与诈骗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6万余元和5800元。

诉讼过程
2020年1月15日,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以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立、郭某、张某等6人涉嫌诈骗罪提请批准逮捕。同年1月22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立等4人批准逮捕。鉴于郭某、张某系在校大学生,参与诈骗犯罪数额不大,获利较少,有自首情节,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主动联系二人所在的外省学校,开展社会危险性评估。综合二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以及在校表现、校方帮教等因素,依法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考虑到郭某、张某二人生活、学习均在外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太仓市公安局与当地公安机关、社区及所在学校建立联系,采用远程视频、微信、电话等方式加强日常沟通,了解二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思想状况和行为表现,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2020年3月20日,太仓市公安局以诈骗罪对赵某强等6人移送起诉。2020年6月20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立等4人提起公诉。鉴于郭某、张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并认罪悔罪,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办案,综合全案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8月17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立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一万元不等。各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要贯彻“少捕慎押”理念,全面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对于学校和居住地不在本地的学生,要加强与所在学校联系,综合评估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等因素,充分考虑所在学校、社区管理教育能力,从能够保障诉讼办案、有利学生完成学业的角度出发,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依法不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检察机关要会同公安机关,保持与涉案学生所在学校、居住社区和家长的联系,跟踪了解学生日常表现。相关学校和学生家长要共同承担起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教育挽救,促使涉案学生真诚悔过,督促其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本律师团队


律本律师团队是一支长期从事于银行卡解冻相关法律案件及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团队,围绕冻结银行卡所涉及的各种经济活动及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比如:外贸、换汇、虚拟货币、诈骗、网络赌博等,进行调查取证、法律文书拟定,向司法机关提出法律建议,办理解冻工作、代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辩护。


律本律师团队自2018年开始代理解冻银行卡领域的案件,已承办相关案件上百起,委托人遍及菲律宾、马来西亚、缅甸、越南、老挝、新加坡、韩国、中国台湾及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至今已为当事人成功解冻银行卡金额超过1.2亿元。同时,为各类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刑事辩护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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