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谓之万民之法,它渗透在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合同,作为民法中的重要一环,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贯彻在其各个层次。一句话,一个行为,都有可能成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如悬赏广告、赠与礼物等。
而解决合同纠纷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协商。民法的精髓在于意思自治,合同本是基于双方达成合意,形式条件具备下诞生的产物。如能及时协商沟通,双方对于合同纠纷各让一步,是解决合同纠纷最快速便捷的方法。
二、调解。往往在实践中,协商并不足以解决合同纠纷矛盾。这时由第三人出面,处于中立位置,调解双方矛盾,作出最优方案,在双方达成一致时,及时签订调解协议书,这也是快捷高效的解决途径之一。
三、仲裁。仲裁条款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由于仲裁决定有着终局性及唯一性的特点,在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才会选择这样的方式予以解决,相对于诉讼来说,这类方式更加快捷,但其缺点在于终局性,无法像上诉一样申请重新仲裁。
而对于仲裁条款需要注意得是,对于仲裁约定的地点应当明确,不能写错字。并注意以下三点:
1)不能约定两个仲裁机构,此类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选其一进行仲裁,若协商不成,则会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2)不能又约定诉讼,又约定仲裁。这类约定会导致仲裁条款无效,只能走诉讼程序解决争议。
3)约定了仲裁地点,却未约定仲裁机构。若此类条款针对的仲裁机构具有唯一性,还是具有效力的,但若约定地点有多家仲裁机构,则此类条款无效。
四、诉讼。诉讼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诉至法院,由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进行审理,查清事实,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解决双方合同纠纷的方式。此类方式相对于前三者来说,缺点在于耗时更长,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公司的运营流转。但其优点在于,由法院参与的情况下,更加公正客观的看清合同纠纷问题所在,得到的结果相对而言更具有说服力。
而对于此类争议解决,并不是所有法院都具有管辖权。首先看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有约定则约定优先,但其书面约定需与合同争议有着实际联系,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并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双方当事人并未书面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