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升级,涉商标侵权刑事案件频发,其中知名IP衍生品侵权案件尤为典型。此类案件因涉案金额认定标准模糊、量刑区间跨度大、行为模式复杂,是知识产权刑事辩护中的常见疑难类型。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因自主产销、受托代工等不同侵权方式被追责,案件辩护的关键,集中在侵权行为定性、涉案金额精准核算、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挖掘三大核心要点,需结合案件事实与司法解释精准突破。
二、基本案情(已全程脱敏)
本案当事人游某为某玩具生产企业实际控制人,全权负责公司生产经营、车间管理、业务对接及产品销售等全部核心事务,对企业经营中的全部侵权行为承担直接法律责任。本案侵权行为分为自主生产销售、受托代工两类,具体事实如下:
1. 自主生产、销售假冒知名IP玩偶
自2023年起,游某在未获得迪某尼、宝某梦两大品牌官方商标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自有生产设备、组织厂区工人,批量生产仿制上述两大品牌的IP玩偶,并通过线下销售渠道对外售卖牟利。经查实,其对外销售假冒迪某尼玩偶共计610个,实际成交总金额6100元。
案件侦办阶段,办案机关现场查获大量未售出侵权产品,其中含假冒迪某尼玩偶5100个(按实际销售单价核算,货值约5.1万元)、假冒宝某梦玩偶2000个(核算货值约2万元)。
2. 受托代工生产假冒品牌玩偶
2025年6月,游某经案外人介绍,承接李某的玩偶代工订单。在未取得泡泡某特拉某布品牌商标授权的情况下,为李某代工生产该品牌同款侵权玩偶。本次合作由李某全权提供商标标识、面料等核心原材料,游某仅负责组织工人加工制作,按单个12元的标准收取加工服务费,不参与成品销售、不享有产品销售利润。
案发后,办案机关现场查封扣押未售出泡泡某特拉某布侵权玩偶1.2万个,经价格鉴定,该批次产品对应正品市场零售价超百万元,同时查扣大批制假原材料、生产设备。游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逮捕,面临刑事追责。
三、案件核心争议与辩护难点
结合全案证据与控方指控逻辑,本案存在三大核心辩护难点,也是案件量刑的关键争议点:
第一,涉案金额认定争议极大。公诉机关全程按照正品市场零售价核算三类侵权玩偶的涉案总额,直接将本案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拔高了案件量刑起点,若该认定成立,当事人将面临重型处罚。
第二,侵权行为模式混杂,主体地位难以界定。当事人同时实施了自主产销、受托代工两种侵权行为,两种行为的主观恶性、参与程度、获利方式完全不同,需严格区分其在两类行为中的角色定位,精准界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是否属于从犯。
第三,从轻处罚情节需深度挖掘。当事人虽自愿认罪认罚,但仅该情节不足以抵消控方指控的高额涉案金额风险,需结合案件细节补充多项从轻、减轻处罚依据,削弱控方指控力度,争取法院从轻量刑。
四、庭审质证与辩护核心观点
(一)公诉机关指控意见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现场勘验笔录、查封扣押清单、品牌鉴定报告、价格认定结论、商标权属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完整证据链,指控游某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的标识,侵权数量大、涉案金额高,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依法从重惩处。
控方重点主张:全案侵权产品均应按正品零售价核算金额,涉案总额巨大,即便当事人认罪认罚,也不足以从轻处罚,应当按照提档后的量刑标准追责。
(二)辩护方质证及辩护意见
针对控方指控及证据材料,辩护律师逐一质证拆解,结合司法解释及案件事实,提出针对性辩护意见,重点突破金额认定、主体地位、社会危害性三大核心:
1. 推翻不当金额认定,明确合法核算标准
辩护方提交销售台账、收款记录、代工对账凭证等关键证据,依据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提出:当事人自主销售的玩偶,应当按照实际成交价格核算涉案金额;而受托代工环节,当事人仅提供加工劳务、收取固定加工费,未参与产品销售、未赚取品牌溢价利润,控方以正品零售价核算代工产品货值,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属于金额认定错误。
2. 区分行为性质,依法认定从犯地位
结合全案证据可见,在泡泡某特拉某布玩偶代工项目中,游某仅负责加工生产,原材料、销售渠道、客户资源均由案外人李某掌控,其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依据刑法共同犯罪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而自主产销部分涉案金额较低、规模较小,亦可作为酌情从轻情节。
3. 佐证悔罪态度,降低案件社会危害性评价
辩护方当庭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后的如实供述笔录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归案后全程坦白、自愿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低。同时,本案全部侵权产品在案发时均被当场查扣,未流入市场、未造成实际侵权后果,未对品牌方市场权益、消费者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三)法院审理认定观点
法院经全面审理,核查全案证据后,依法采纳辩护方核心辩护意见。法院最终认定:游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其在受托代工的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确认其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涉案侵权产品并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较小。
在涉案金额认定上,法院摒弃控方单一的正品零售价核算方式,区分自主产销、受托代工两种行为模式,按照实际销售价格、实际获利情况综合核定涉案金额,认可本案具备多项从轻量刑情节,最终采纳从轻量刑建议。
五、最终判决结果
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辩护意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游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六、案件辩护总结与实务启示
本案能够成功实现从轻处罚,核心在于辩护团队精准锚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辩护痛点,不局限于简单认罪认罚,而是从金额纠错、地位定性、情节挖掘多维度构建完整辩护体系,实现法理与实务的结合。
一方面,针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金额认定偏高”问题,严格依据司法解释区分核算标准,坚决反驳控方不当计价方式,避免因机械适用正品零售价导致的量刑升格,从根源上降低案件量刑基数。
另一方面,精准区分被告人在不同侵权行为中的参与程度,剥离次要辅助行为,成功认定从犯地位,叠加认罪认罚、无实际危害后果、坦白悔罪等多重从轻情节,最大化争取量刑优惠。同时,办案过程中全程积极沟通、及时提交辩护材料,推动案件公正处理。
本案也为同类IP侵权、代工型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提供了重要实务参考:此类案件辩护切忌笼统抗辩,必须区分行为模式、精准核算金额、细化从轻情节,依托详实证据和精准法律适用,针对性击破控方指控核心,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最优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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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作者简介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实务多年,主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专注处理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著作权侵权刑事案件。
执业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庭审经验和精细化办案思路,精准拆解各类疑难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争议焦点,擅长从涉案金额认定、犯罪地位界定、量刑情节挖掘等关键维度突破,为当事人制定个性化、可落地的辩护方案,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多次帮助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以专业、严谨、尽责的执业风格获得当事人及行业的高度认可。
林智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