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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林智敏律师代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团意险理赔款全额返还获法院支持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次举报

本案为户用光伏安装场景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争议金额二十余万元(含人身损害赔偿主张与团体意外险返还两部分)。

案件复杂点集中在三层:按件计酬零工与接受劳务方之间是否成立劳务关系、中间施工方能否以转包给个人为由推卸责任、代投的团体意外险理赔款是否能被截留抵扣侵权赔偿。

判决确认中间施工方承担主要责任、发包方侵权免责但须向原告返还保险金,基本兑现原告诉请预期。以下为脱敏后的实务复盘,仅供同业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一、案情介绍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全部具体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隐私信息。

委托人系农村户籍零工,在某次居民屋顶铺设光伏板作业过程中踩到现场杂物滑倒,致左外踝及左腓骨骨折、踝关节半脱位伴多条韧带部分断裂。经医院行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联合肌腱韧带关节囊修补术,住院二十二天。出院医嘱载明需术后定期复查,约一至一年半后视骨痂愈合情况行内固定取出术,费用约六千至七千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三期评定为误工期一百五十日、护理期九十日、营养期九十日。

委托人的报酬按完成板数结算、自带工具、无考勤无社保,款项经中间施工方转给小组对接人后再行分发。发包方曾以单位名义代投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自委托人工资中代扣,理赔款两万余元进入发包方账户后,发包方扣减部分款项转给施工方。委托人委托律师起诉发包方、施工方及对接人,主张侵权赔偿与保险金返还。

二、原告(我方当事人)诉讼请求

广信君达林智敏律师代原告提出三项主请求:

1、被告方赔偿人身损害二十余万元。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锁定接受劳务方责任;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明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证据使用门诊及住院票据、司法鉴定所十级伤残及三期意见书、亲属关系证明、按板结账记录。

2、发包方返还团意险理赔款两万余元。依据《保险法》第39条第2款"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及第46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证据使用保单、理赔到账凭证、工资代扣记录,证明原告系保险金受益人、发包方仅代为收付款项。

3、诉讼费由三被告分担。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主张。

三、被告辩护观点与法院观点

被告方:发包方抗辩其与中间施工方系承揽关系、合同已约定安全事故由施工方自担、己方已进行资质审查与岗前培训,保险理赔款已转交施工方;施工方抗辩已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对接人、原告自身踩踏杂物存在重大过错、团意险应依损失填平原则抵扣赔偿;对接人缺席。双方核心策略是将按件计酬零工包装为个人雇佣或承揽关系,并将团体意外险作为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的工具。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结合派活方式、结账路径、工具自备等事实认定中间施工方与原告成立劳务关系,对接人仅为工友身份,原告自身未尽注意义务自担三成过错;发包方在承揽链条中已尽资质审查与培训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保险金,法院援引《保险法》第39条、第46条及最高法2026年法答网第三十五批答问,认定团体意外伤害险属于人身保险而非责任财产险,不适用损失填平原则,被保险人可获双重赔偿,发包方代领后应向原告返还。该认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0期相关案例裁判摘要一致。

四、判决结果

一、被告某能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八万九千一百九十三元;

二、被告某科技公司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二万九千四百八十八元零七分;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总结

这类光伏零工案件,卷宗里最有证明力的三类材料是:工资转账路径、派活聊天记录、保单代扣凭证。我们把"钱从谁手过、活由谁派、工具谁出"画成单线事实图,劳务关系即可锁定。团意险部分,立案时就将"保险金返还"作为独立请求单列,避免执行阶段再起争议。

误工费因委托人无银行流水,只能按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从主张的五万五千八百余元降至七千六百余元——后续收案时应第一时间让当事人整理近半年的微信收款截图与派活记录。整体而言,原告预期兑现七成以上,保险金部分获得完整胜诉,该案可作为劳务受害与团意险并行主张的参考样本。

六、核心关键词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团意险不抵扣赔偿 #民法典1192条

#保险法39条46条 #光伏安装劳务关系 #团意险全额返还

七、作者标注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所合伙人。日常代理提供劳务者受害、建设工程劳务链赔偿、团意险受益人争议及保险代位案件,习惯将"派活—结账—工具"事实链整理为可视化图表后再确定诉讼案由。本文为脱敏实务复盘,隐去当事人身份与办案机关名称,仅表达代理律师个人办案笔记视角,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视为正式法律意见。

林智敏律师在团意险类案中坚持两项内部工作方法:收案当日固定委托人近半年收款流水与派活截图、起诉状中始终单列"保险金返还"请求以防止执行空转;上述方法源于多起同类案件办理经验,不具有普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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