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和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11日,孙某与文某签订《承揽加工合同》,约定孙某将一轻型钢架结构工程交给文某承揽。
2013年6月27日,经双方结算:孙某欠文某工程款13800元,并出具了欠条。
2021年7月27日,文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孙某偿还欠款及利息。
孙某辩称:2014年春季,文某找我要过钱,之后就再也没找我要过。本案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3年6月27日双方结算后,孙某认可2014年春季文某向其催要欠款,故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期间应从2014年春季起,至本案文某提起诉讼之日2021年7月27日,已长达7年之久,故本案的债务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文某称,每年都找孙某催要债务,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该时效制度的目的和价值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证据的搜集和判断,便于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关系和秩序的稳定。诉讼时效期间并非固定不变,会因债权人行使权利的行为而发生中断,中断后将重新开始计算。
在此郑重提醒当事人:请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利,并注意留存证据以便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切莫成为“权利上的睡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