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广东大诉律师团队 时间:2024年08月21日 1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某工程公司与天津科技公司于2020年签订一工程合同,并于2021年竣工。但天津科技公司一直怠于验收并延迟支付款项。随后广东某工程公司委托麦律师追索天津科技公司的工程款项。
麦律师接受代理后,积极分析案情,发现该工程虽然无天津科技公司的验收,但该工程系属特殊设备的建设与安装,该特殊设备需要经国家特种设备验证机构验收合格后才能投放使用。经查,广东某工程公司在项目竣工后已经向国家特种设备验收机构验收合格。从法律关系上来说,验收的目的在于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规范达到预期要求,确保项目的顺利交付和使用。因此,在天津科技公司怠于验收的前提下,广东某工程公司已经国家特种设备验证机构验收,该项目应当视为验收合格。
庭审中,天津科技公司提出验收问题,麦律师就该问题积极抗辩,随后调解失败。天津科技公司承认其验收合格的事实。之后天津法院判决该项目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广东工程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天津科技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