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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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专职律师执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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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把公共区域划成了地面停车位并进行收费的行为合法吗?

作者:张婷婷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014次举报

案情:

李先生住老旧小区,地下车位不够,大家都随意停在小区地面,2022年物业公共区域的空地划成了地面停车位但开始单独按月收取费用,那么这种是否合法呢?

解答:

如果物业已经征求业主代表大会的同意是可以的

法条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总结

小区车位紧张而公共场所又有空余时,小区物业经大多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对空闲的场地划分停车位;小区业主与外来车辆使用该停车位,物业是可以收取费用的;但是该费用并不完全属于物,大部分还是归全体业主所有。

另外现在小区属于级制管理,市场调节价是建立在不同小区不同级别的基础上实行的,不同级别的小区都有指导价格,当物业公司自行定价后,还需向物价相关部门进行报备。


张婷婷律师,青岛律师协会会员。研习法律5年多,法律功底扎实,熟知法院各种办案流程,代理过多起民事案件及非诉案件。出庭办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燕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3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工伤赔偿、侵权、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