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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系列之六:公证遗嘱

发布者:戚聿山律师|时间:2025年09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115人看过

遗嘱系列之六: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沿革:

公证遗嘱在罗马法时期就已出现,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到法官或地方官处口述遗嘱的内容,由负责人把它记录在特定的薄册中。

公证遗嘱在中世纪的欧洲得到发展。寺院法的遗嘱方式,要求寺院执事和2名或者3名证人面前订立遗嘱。13世纪,意大利将这种寺院法的遗嘱方式世俗化,以公证人代替寺院执事,近现代民法上的公证遗嘱制度正式确立。此后这种遗嘱形式传入德国,14世纪日耳曼有了在公证人和证人面前订立的公证遗嘱,到了近现代,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都明文规定了公证遗嘱的形式。

概念和特点:

公证遗嘱,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公证形式订立的,有关的订立程序、形式都由法律规定的遗嘱。

公证遗嘱是最为严格的遗嘱,较之其他遗嘱方式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在当事人发生继承纠纷时,公证遗嘱是证明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的最有力的和最可靠的证据。

办理要求:

  根据《民法典》以及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公证遗嘱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由遗嘱人亲自申办。

遗嘱人不能由他人代理申办遗嘱。

2、在公证人员面前亲自书写遗嘱或者口授遗嘱。

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亲自表达出设立遗嘱的意思表示,由公证人员记录并审核。

3、公证人员遵守回避的规定。

遗嘱人与公证人员具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进行回避。

4、公证人员依法作出公证。

公证人员依据《遗嘱公证细则》第17条的规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公证书。

注意事项:

1、公证遗嘱由1个公证员进行公证,再配备1名工作人员协助办理即可,不是必须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

2、公证遗嘱在公证处有存档,即使委托人或者继承人不慎将公证书毁损或者灭世,仍可以到公证处查阅遗嘱,按照公证遗嘱的安排办理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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