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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系列之二:代书遗嘱

发布者:戚聿山律师|时间:2025年09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268人看过


遗嘱系列之二:代书遗嘱

 

概念:

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是指由他人以代为书写的方式设立的遗嘱。遗嘱人无文字书写能力,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亲笔书写遗嘱的,为了保护遗嘱人的自由,允许遗嘱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请他人代为书写遗嘱。《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这一规定与《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内容基本相同。

代书遗嘱简便易行,节省费用,能够满足特定主体的实际需要。

形式要件:

1、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并由代书人代书。

遗嘱是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作出的行为,不允许他人代理。设立代书遗嘱,遗嘱人也必须亲自表述自己处分身后财产的意思,进行口述,由他人代笔书写下来。代书人仅仅是遗嘱人口授遗嘱的文字记录者,不是遗嘱人的代理人,不能就遗嘱内容提出修改或者修正意见。

2、有两人以上在场见证。

代书遗嘱的见证人是参加代书遗嘱,能够证明代书遗嘱真实性的人。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的真实性,法律规定了两人以上在场见证。如果只有代书人一人在场代书并见证的代书遗嘱,不具有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人在代书完遗嘱后,应当向遗嘱人宣读遗嘱,在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确认无误后,在场的见证人和遗嘱人都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如果确实不会书写自己的名字可以用按指印的方式代替签名。但是遗嘱的见证人、能够书写姓名的遗嘱人,须在遗嘱上签名,而不能以按指印或者盖章的方式代替签名。

注意事项:

1、代书人应当懂得继承法律知识,了解代书遗嘱形式要件要求,避免因代书人的基础知识不足而造成代书遗嘱无效。

2、对于见证人,要符合两名以上见证人的要求,并且见证人要在场见证,最后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3、签名和注明年、月、日都属于重要的形式要件要求,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都需要签名。凡不符合上述形式要件要求的代书遗嘱,司法实践中不认可其遗嘱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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