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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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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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王丽春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5日|分类:医疗纠纷 |631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22年甲某因摔伤到乙医院治疗,经查乙方认定甲的摔伤属于陈旧伤,遂开药回家休养。甲方休养几月有余摔伤骨折处无法正常行走,疼痛明显加重,仅丙方医院复查得知摔伤骨折手术治疗时间已过,无法进行修复术,只能进行骨盆更换,导致甲方残疾。现甲方因乙的误诊行为将乙诉之法院请求进行赔偿。

二、争议焦点

1、本案乙方是否存在误诊的过错行为?

2、乙该行为与甲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三、律师解答

1. 乙方未诊断出新型骨折导致甲方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期,存在误诊的行为,乙方原因存在过错。

2. 乙方对甲方过错大小及原因力大小,需要承担多少的责任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确定。鉴定机构根据现实的损害后果,甲方是否有过错,以及手术治疗后的恢复情况综合判断认定责任大小,该鉴定结果一般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使用。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

王丽春

二零二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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