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委托笔者代为起诉B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笔者接到该案时,A公司能提供的证据仅有一份《劳务分包合同》、涉案工程项目部盖章确认的一份初审结算单以及B公司已付工程款的收款凭证,除此之外,A公司没有其他证据可提供。在本案的开庭过程中,B公司答辩称对涉案工程的结算金额不予认可,并认为因A公司提前退场导致工程至今未能竣工,即使存在剩余工程款也因质保期未届满不应当支付,更何况B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是超额支付,A公司还应退还B公司超额支付的工程款。与此同时,B公司还提交了数份合同用以证明因A公司的提前退场行为导致B公司只能委托其他公司完成剩余工程。
经过笔者与A公司确认,A公司并不存在提前退场的行为,且工程早就已经竣工验收并已经投入使用长达3年之久。笔者在仔细查看B公司提供的数份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时发现,这些合同的签订时间均在A公司施工过程中,也即A公司尚在施工的情况下,B公司就与其他公司签订了数份合同,这些合同根本无法证明系因为A公司的退场后才签订的。且涉案工程在当地是颇受关注的工程,工程竣工正式通车时当地媒体进行了大量报道,且B公司的网站上也对工程竣工正式通车进行了宣传。从B公司网站的时间可以确定,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至少在这个时间前,遂笔者将网上查阅到的相关新闻作为证据提交,用以证明涉案工程的竣工时间。
最终,法院确认该工程的竣工时间至少早于B公司网站宣传该工程正式通车时间,最终判决B公司应当按照初审结算单的金额向A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且B公司应当向A公司支付逾期未付工程款的利息。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竣工验收时间与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工程款支付进度相关,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竣工时间往往是争议的焦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我方虽无法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证明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但是该工程无论是否竣工,发包人已经擅自使用了该工程,即意味着工程已经实际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