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急乱投医”,信保健品不信药。
“本保健品不能替代药品”等用语清晰可见
还是陷入虚假宣传圈套
病情恶化甚至死亡
后悔不已,能找人赔吗?
找谁赔?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严某经门诊检查初步诊断为“左乳上方肿块恶性”,医生为其开具了进一步检查的处方,但严某未再继续检查便离开。2019年11月下旬,严某将自己在医院的检查情况告知了张某,张某遂向严某推销某系列保健产品,称该系列保健品癌症患者服用后能够使肿瘤变小、小肿瘤消失,并还多次邀请严某参加相关保健品的推介会、培训会等。此后,严某通过张某陆续购买合计5万元的产品服用。后,严某感觉疲惫、胸部疼痛,张某告知其是“好转反应,肿块已经软化,仍需大量服用保健品”。2020年8月,严某因病情恶化于当月去世。
问:严某的近亲属可否要求张某、涉案保健品的销售公司和生产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法院观点:不支持。
法院认为,严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医院诊断其左乳肿块疑似恶性肿瘤时,疏于关注个人生命健康和安危,是未及时接受医疗机构诊疗的客观原因和主导因素。且严某作为大量服用涉案保健品的直接使用者,主观上对该保健品产品属性为保健品,产品功能限于“免疫调节、抗疲劳”以及“本品不能替代药物”的注意事项是知情的,未及时就医系其自身对所患疾病性质的错误预估和判断所致。因此,无法认定严某延误治疗时机及死亡与张某及保健品销售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相关,医疗费用以及严某近亲属因其死亡造成的各项财产损失均应有其本人或其近亲属自行承担。
问:严某的近亲属可否以张某及销售公司虚假宣传为由,要求二者承担货款三倍惩罚性赔偿?
法院观点:支持。
法院认为,张某在向严某推销涉案保健品时不同程度的明示或暗示该系列产品具有抗肿瘤、治疗肿瘤等药理作用,张某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张某虚假宣传的资料是销售公司提供,销售公司的行为亦构成虚假宣传,但至于生产公司,并无证据证实该公司向严某虚假宣传、推销了涉案保健品,因此无法认定生产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张某和销售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违规宣传涉案保健品的功效,致使严某错误判断后购置5万元产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按照三倍货款承担赔偿责任,即5万元*3=15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纠纷性质实际为虚假广告宣传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与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权益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性质并不相同,因此本案的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者家属的主张包括两个,一个是虚假宣传行为造成延误治疗及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另一个是虚假广告宣传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及惩罚性赔偿。
法院没有支持家属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主张,是因为涉案保健品并不存在产品缺陷,且受害者是死于疾病,并无证据证明销售者的虚假宣传行为与受害者延误治疗及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家属即使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也难以对申请评定的事项进行鉴定,最终虚假宣传行为与受害者延误治疗或死亡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无法确定,该主张也就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而家属的第二个主张之所以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是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案件中的张某及销售商销售涉案保健品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受害者家属有权就购买的保健品要求销售者承担三倍价款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