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3月20日,徐某驾驶某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某市某区某路行驶时,剐蹭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致张某受伤及两车受损。某交警大队认定徐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张某受伤后,先后在鹿邑县某医院、某真源医院、某大学附属医院等多家医院救治,共住院94天。经某鉴定所评定,张某构成一处十级伤残,“三期”分别评定为误工期120日、护理期95日、营养期95日。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张某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2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后续治疗的伤病关系参与度、鉴定意见的采信以及交强险赔偿规则适用。
被告徐某及某保险公司对原告后续治疗的关联性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某鉴定中心出具意见认为,原告后续住院治疗期间交通事故外伤为主要原因,建议外伤参与度为70%-80%。保险公司据此主张相关费用应按70%计算,并对伤残鉴定机构提出回避质疑,认为“三期”时长计算有误。
针对上述争议,原告方提出有力抗辩:首先,原告自身糖尿病等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受害人过错,不能据此减轻侵权人责任;其次,鉴定意见明确多发肋骨骨折等损伤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交通事故为完全作用,建议参与度为96%-100%,故十级伤残和“三期”赔偿应全额由被告承担;最后,交强险作为法定赔偿责任,法律未规定应参照损伤参与度计算,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划分。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正确。关于伤病参与度,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原告实际花费,认定后续治疗期间医疗费按75%计算。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7万余元。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共计17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徐某承担主要部分。
【律师价值】
张威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面对被告提出的伤病参与度鉴定及鉴定机构回避等复杂抗辩,张律师精准把握法律适用,从受害人特殊体质不属于法定过错、交强险法定赔偿属性等维度进行有力反驳。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法理分析,成功说服法院在交强险范围内不适用参与度扣减,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赔偿利益的最大化。
张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