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希志|时间:2024年05月30日|16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陶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陶某从事生猪肉批发生意,被告王某从原告处批发生猪肉。起初,王某能及时结算货款,但后期仅偶尔支付少量款项,至今尚欠货款8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认为王某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支付欠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调解中心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欠原告陶某货款80000元及利息2500元,自2023年12月起,每月28日前给付原告10000元,最后一笔支付原告12500元;
如果被告有任意一笔不履行,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31元,由被告负担。
法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本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时,积极运用调解手段,促进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有效化解矛盾。调解不仅节省了司法资源,也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在更加和谐的氛围中解决问题,避免了进一步的诉讼纠纷。
此外,调解协议的内容明确了被告的还款计划和违约责任,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欠款,这一条款为原告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
本案也提醒当事人在商业交易中应重视合同的履行,及时支付货款,避免因拖欠款项引发纠纷。同时,一旦发生纠纷,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