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史科达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6日 1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况:2021年1月A房产经纪公司与B某签订《带看确认书》,并实地带看一次C房产,后B某通过D房产经纪公司与C房屋原所有权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全部过户交易手续。A房产经纪公司得知后,认为B某存在“跳单”行为,提请法院要求B某支付报酬及违约金共计83200元。
律师办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B某是否存在“跳单”行为。办案中,我要求委托人B某尽可能详尽描述其与A房产经纪公司、C房屋原所有权人、D房产经纪公司三方完整的接洽过程,并针对关键细节作了仔细确认,对应原告方证据,认为A房产经纪公司并非独家受托代理,也未曾就促成房屋交易提供过实质性服务,且D房产经纪公司拥有独立的房源信息并积极协调上下家分歧,最终促成房屋交易,B某的整个房屋交易过程与A房产经纪公司并无实质关联,不存在“跳单”行为,无需支付A房产经纪公司居间费和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我的上述观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B某对成交价有异议,A房产经纪公司并未居间与房东进一步协商,后续无下文,自此双方的中介合同应视为终止。并且,双方提交的证据证明A房产经纪公司非C房屋原产权人独家委托的中介,其主张B某违约,据此要求B某支付居间费和违约金依据不足,法院驳回A房产经纪公司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