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峰于2019年6月3日入职明亮网络公司担任项目经理,现场填写了《员工入职申请表》,其中表上填写的毕业学校为某职业中学,在校期间为2003-2006年,所学专业为电子与信息技术,学位为中专。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明亮网络公司向小峰发放工资共计30万元。后明亮网络公司发现某职业中学在2003-2006年期间未开设电子与信息技术,遂要求小峰返还因学历欺诈而获取的工资30万元。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程序。
最终判决结果:驳回明亮网络公司要求小峰返还因学历欺诈而获取的工资30万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同时,《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八条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明亮网络公司关于项目经理一职的中专学历要求属于应聘资格条件,是聘用小峰的前提。小峰在不具备所要求学历的情况下,虚构其具有某职业中学电子与信息技术专业中专学历,使明亮网络公司误以为其符合职位学历要求,从而违背真实意思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小峰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与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小峰与明亮网络公司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因小峰的欺诈行为自始无效,但小峰已在项目经理岗位付出劳动,明亮网络公司需向小峰支付相应报酬,故对明亮网络公司关于小峰返还工作期间工资30万元的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企业指引】
1. 员工招聘时要留存好与招聘信息相关的资料;
2. 人事部门要及时查验员工学历证书;
3. 发现员工存在学历造假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