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A公司向B公司供应了一批价值30万元的柴油货物,B公司一直未支付该笔货款。多次协商未果后,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B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采购方应在收到供应方就已按时交付且符合要求的货物或服务开具的无争议税务发票后,在本订单所规定的期限内向供应方付款。”,故根据该条款约定,在B公司未开发票的情况下,A不应支付货款。
B公司能够以A公司未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吗?
【律师解答】
B公司不能以A公司未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理由如下:
首先,在上述买卖合同中,开发票是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根据税务相关法律规定是必须发生的事实,而支付货款是合同的主要义务,这两种义务不具有对等性。因此不应将开发票视为付款的前提条件;
其次,A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主要合同义务,即交付柴油货物,若支持B公司的主张,以“先票后款”这一先履行抗辩权为由使A公司主张货款的支付请求权陷入僵局,也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此外,买卖合同中的开票义务在合同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的前提下,可视为双方对付款期限的约定。
【法条引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