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十五万余元
2.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风险:原告履行出借义务转账给被告本人的仅有八万余元,另经被告指示转账给案外人刘某的有一万余元元,其余的为现金给付,如何证明原告履行了全部出借义务
本案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人民法院进行了缺席审判。
法院认为:
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及现金向被告提供借款共计十五万余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凭条,并通过微信对还款金额和时间进行了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十五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