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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别把赃物合法化

发布者:河南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769人看过


这话有点怪:法律怎么会允许赃物合法化呢?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诈骗财物”就是赃物,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只有“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才“依法追缴”,如果司法机关不能证明对方是“明知”,就不得追缴。看一案例:

 

甲欠乙10万元无力偿还,恰好丙凑集10万元要给身患重症的父亲看病,甲趁机将该款骗到手偿还了乙。

 

该10万元要不要追缴?按照本条规定,司法机关只要不能证明乙“明知”是赃款,就不能追缴。

这就引发两个问题:一是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与受害人的利益相比较,哪个应当优先保护?二是如果不予追缴,直接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先说第一个问题。且不说丙急于用该款救父亲的命,抛开特殊,只说一般,有两个关键点必须考虑:其一,权利性质。对于这10万元,丙是所有权人,属于动产物权;而乙对甲只享有普通债权。按照法理,物权优先于债权。其二,权利人的受害程度。如果丙不能借助公权力把被骗的财产追回来,将直接导致所有权丧失。而乙如果得不到这10万元,可以说是没有任何损失,因为甲不诈骗丙,就没有能力偿还乙;乙得到的赃款被追回,仍不影响其对甲的债权继续存在。所以,无论从哪个方面看,受害人的利益都应当优先于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有人以为:债权人是善意取得,如果追缴,就会影响到交易安全。此说不当,债权人不构成完全意义上的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就是支付合理对价。比如甲骗丙一部车,以合理的对价卖给乙,丙虽然不能得到自己原有的车,但能得到它的对价。换过来也是这样,比如甲以诈骗丙的10万元买部车,丙虽然得不到10万元,却能得到这部车或该车的拍卖价款。而本案呢,乙对甲享有债权,这个债权的本身当然意味着乙的前期付出。注意,因为这个付出是前期的,不能认定是此次交易的对价。正是因为乙在此次交易中没有支付对价,如果认定乙是善意取得,就直接导致丙的损失无法弥补;如果不认定乙为善意取得,对乙的债权没有任何影响,这对乙、丙都是公平、公正的,当然也毫不影响交易的安全。

再说第二个问题。经济犯罪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无论是偷、抢、骗、贪;犯罪所得就是赃物。法律的任务之一就是打击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犯罪分子越想得,法律越令他失,故除应对赃物进行追缴外,还要对犯罪分子予以罚金甚至没收财产。反过来,如果法律允许犯罪分子用赃物偿还前期债务,比如本案,乙的债权与甲的债务借助丙的财产而消失,实质上就是丙替甲还了乙的债,等于甲合法占有了丙的财产。要是这样,法律反而帮助犯罪分子达到了犯罪目的,这可是对犯罪分子的直接鼓励和奖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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