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在生活中听到:“xxx是公司法人。”类似的话语。但是,原来我们一直都对这个概念有了误解。事实上,人们口中常说的“法人”只是习惯性的称谓,大部分人都认为“法人”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称呼,但是笔者今天要给大家普及一下: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又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也就是说,法人实际上指的是公司本身,之所以把公司叫做法人是因为法律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中赋予了法人性质的组织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实际上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所以“法定代表人”才是公司的法律意义上的代表人而不是“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