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由夫妻共同生活承担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未得到充分清偿的,或者其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约定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
这一条定义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原来夫妻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明确了偿还的责任——应当共同偿还;偿还的方式――以共同财产清偿;共有物不足清偿时,应以各自全部财产清偿,其应清偿的金额由离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裁定。
通常,对共同债务的清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的原则。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有、共同清偿共同债务,同时规定了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处分权,因此,夫妻共同债务,两方还享有同等的清算权利,根据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可以由夫妻商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以由一人完全清偿,然后当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方向对方追索。
二是共识原则。在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双方应根据其实际负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协商一致地解决,可以是多是少,也可以由一个人承担。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定。
三是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四、偏袒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当事人的原则。
相关法规:
婚姻家庭法第四十一条原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承担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未得到充分清偿的,或者其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约定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