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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如何惩罚

发布者:河南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1120人看过


虐童如何惩罚

一、江苏一幼儿教师虐待学生,还被班长扇耳光。

江苏常州五月十一日。父母曝光一所幼儿园的老师对学生施暴,多次殴打幼儿。录像带里,所谓的“孙班长”还让孩子自己扇耳光,家长说,“打得不满意,他还要再打”。

十二日,武进区教育局回复说,有关教师立即停课并进行调查。市教委、高新区工作组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

1.违反法律虐待幼童的规定。

2.刑法典修正案(九)规定,对教师虐待儿童应受刑法惩罚。

3.《刑法典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等具有监护.照料者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监禁或者拘役。把原刑法典界定虐待罪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扩大到“具有监护.照料责任的人”。

修订草案也加强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对单位犯罪的,不只是罚款,而且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者。

4.此外,第十三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可适用于虐待儿童案件:"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施暴,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溺婴及其他致残婴儿行为,不歧视女性、残疾未成年人。

刑法典第260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病人.残疾人.有监护.照料者虐待受监护.看护人员,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款罪的单位,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存在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刑法典》修正案(九)的影响作进一步分析。

以往关于虐待案件的问责制往往停留在师德层面,但道德约束毕竟是软性的,不能起到震慑作用,道德谴责和舆论声讨又容易扩大负面效应,把个案上升为整体,无意中给整个教师群体贴上负面标签。除了传统的“师德”自律外,对虐待行为的惩罚性更为强大和有效。《刑法典修正案(九)》即将出台,教师如因违反法律而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的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应受法律制裁。担负着教书育人神圣职责的教师,绝不能再心存侥幸,寄希望于“情急之下”等理由,为自己找借口。而该法案规定,如果受虐儿童不能自诉,国家机构不会坐视不管,公权将直接维护学生的权利。假如还有老师希望借孩子说不出话来逃避追责,很有可能自作主张。

刑法典对教师虐待儿童的规定,不仅保护了未成年人,也保护了教师自身。由于法律要求基于事实,不管是孩子的申诉.是父母的控诉还是检察机关的控诉,都必须有确凿的证据作为依据,这样才能避免无缘无故地陷入一种有口难辩的困境。由于以往因法律的疏漏,民众质疑不断,教师及学校难以自诉,迫于舆论压力,最终造成某种「疑罪从有」的客观结果,将来肯定会大大减少。这样的话,无论是对教师,学校还是整个教育行业,都是一件好事。

其实,现行的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对虐待儿童的行为都有禁止的规定。《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尊重学生个性,不歧视学生,不体罚学生.变相体罚或其他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教师应履行“关爱.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教师法规定,制止对学生或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批评和抵制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教师法》还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辱骂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开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学生的体罚侵犯了学生的哪些权利。

首先,体罚侵犯了学生的健康权利。健康权利是生命主体依法享有的保证自身肌体生理机能健康的权利。青年学生处于生理发育阶段,各种身体器官发育尚不成熟,对学生实施暴力体罚极易导致人体器官受损,严重时会导致终生残疾。

其次,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利。肉体权是指法人依法享有肉体的权利。其内容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或支配其身体,他人不得非法妨碍。对身体权利的侵犯在体罚中最为常见,因为身体作为生命的载体,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均以侵犯人身权为起点,如在该案件中,何某被扇耳光,未必会危及他的生命.但它损害了他的生理功能,损害了他的身体。

三是变相体罚和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人的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得以任何方式侮辱公民.中伤、诬陷。"陈师教学中的体罚行为,其本质上是教师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的一种表现,每一次体罚都会给学生的心灵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这种伤害是永久性的,难以治愈的,有时甚至不能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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