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秋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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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七年有期徒刑到免除处罚的成功刑事辩护——韦秋婷律师二审、重审辩护纪实

作者:韦秋婷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次举报
2026-03-15


承办律师:韦秋婷,百色律师,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支部副书记,曾任刑事法官、民事法官、部门负责人。强势、战斗型女律师,“以专业、实力赢百姓口碑”。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曾办理多起取保、不起诉、免除处罚、二审改判减刑、涉黑涉恶、职务犯罪、重大疑难杂案等刑事案件,同时成功代理多起婚姻家事、合同、侵权、建设工程、交通事故等民事胜诉改判案件。韦律师律所地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莲塘路5号龙景新都11楼。

一、 案情概况

2022年,当事人陆某某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陆某某在明知情况下,于2022年6月至9月期间,自行或安排他人运送共计17批49名欲非法出境的中国公民,并从中获利。

2024年4月,XX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陆某某的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且属于“多次实施运送行为”,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一审判决结果对陆某某及其家庭无异于晴天霹雳。七年刑期意味着漫长的牢狱生涯,当事人正值青年,曾是服役五年的优秀军人,家中有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一审判决使其家庭陷入巨大的困境与绝望之中。在近乎绝望之际,陆某某家属经多方打听并经人大力推荐后于二审阶段找到韦秋婷律师,委托韦秋婷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希望为陆某某争取一线生机。

二、 介入过程:精准辩护与有效沟通

接受委托后,韦律师深知刑事案件二审改判之艰难,尤其是针对一审已经判处实刑且刑期较长的案件。但韦律师坚信,本案一审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瑕疵,具有极强的辩护空间。韦律师立即确定诉讼方案,全面、深入地开展以下工作:

第一步:全面阅卷,锁定核心辩点。韦律师以最快速度调取并研读全部案卷材料。经过细致梳理,韦律师发现一审判决赖以定罪量刑的核心基础极为脆弱。公诉机关指控陆某某运送24人(即2022年9月3日之后的10批),但其证据体系存在致命缺陷:指控的核心人物“黎某某”批捕在逃,所谓被运送的“24名乘客”无一人到案提供证言,亦无任何身份信息或出入境记录予以佐证。一审判决实质上主要依据陆某某在侦查阶段存在反复的供述,以及所谓“交易方式不合常理”的推理来认定犯罪事实。这完全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所确立的“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以及“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韦律师判断,一审判决属于典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二步:精心撰写上诉状,直击一审要害。基于扎实的阅卷分析,韦律师为陆某某撰写了逻辑严密、法理清晰的上诉状。上诉状重点阐述了以下核心意见:

1.事实认定错误:除2022年8月5日涉及周某某等三人的这一笔事实有相关证据(该三人自首材料)印证外,其余指控的运送事实均缺乏任何客观证据证实,属事实不清。

2.证据严重不足: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仅凭被告人存疑的供述和推断无法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3.法律适用不当:即便认为陆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涉案情节也极其轻微。仅能证实的3名被运送人员最终主动投案自首,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且陆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始终如实供述,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一审未充分考虑这些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直接适用“多次运送”的加重情节判处七年有期徒刑,量刑畸重。

第三步:有效沟通,赢得二审法院与检察机关认同。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韦律师不仅通过书面意见系统阐述观点,更与二审承办法官、检察员进行了多次专业、坦诚的沟通。韦律师明确指出,一审判决在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上的草率,不仅关系到个案当事人的命运,更关乎司法公正的底线。韦律师的专业分析和对证据问题的精准把握,逐渐获得了二审合议庭和检察员的认可。最终,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韦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审发回重审,是本案迎来根本性转折的关键一步。

第四步:乘胜追击,坚守立场直至最终胜利。案件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变更起诉,将指控的运送人数从24人变更为仅8月5日的3人。这完全印证了韦律师二审辩护意见的正确性。在重审阶段,韦律师继续为陆某某作罪轻及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韦律师强调:

1.陆某某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减轻处罚。

2.本案所涉3名人员主动投案自首,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陆某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小。

3.陆某某系初犯、偶犯,曾为保家卫国奉献五年青春,表现优异,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低。

4.综合全案情节,陆某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韦律师怀着对当事人的深切同情,结合其曾是“优秀士官”为国奉献的经历,以及其作为家庭支柱、孩子尚年幼的实际情况,作了情理法交融的陈述。韦律师恳请法庭给予这位曾经的军人、年轻的父亲一个改过自新、回归家庭和社会的机会。这番陈述不仅触动了法庭,也让韦律师自己为之动容落泪,因为韦律师深知,韦律师捍卫的不仅是一个法律上的公正判决,更是一个家庭的希望。

三、 案件结果:正义的回归与家庭的团圆

经过二审和重审程序的鏖战,韦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被全面采纳。

2024年11月,XX县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陆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同时,责令其退缴违法所得200元。宣判后,此前已被取保候审的陆某某当庭获释,真正重获自由。

有期徒刑七年免予刑事处罚,这一结果不仅仅是刑期的巨大变化,更是从“有罪重罚”到“罪轻免罚”的质变。当事人陆某某终于能够回家拥抱久别的亲人,陪伴年幼的孩子成长,他的家庭也得以从破碎的边缘被挽救回来。

案件结束后,陆某某及其家属多次向韦秋婷律师表达由衷的感激。他们表示,在最无助的时刻,是律师的专业、坚持和付出,为他们拨开了迷雾,争取到了近乎不可能的结果。这份感激,是对韦律师辩护工作的最高肯定。此案的成功,充分展现了刑事辩护在保障人权、纠正司法偏差、维护个案公正中的不可替代的价值。作为辩护人,韦律师始终坚信,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身家性命,唯有全力以赴,方能不负所托。


曾任:刑事法官、民事法官、部门负责人。强势、战斗型女律师,“以专业、实力赢百姓碑”。具有丰富刑事办案经验,曾办理多起取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百色
  • 执业单位: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10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取保候审
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
1451020********49 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