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春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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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胜诉案例一

发布者:罗春侠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7日 23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柳X,男,1981 年 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侠,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X区。

法定代表人:郭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郭X,男,1981 年 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县。

原告柳X与被告芜湖X科技有限公司、郭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7 月 1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芜湖X科技有限公司、郭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郭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00000 元,利息 20000 元,及自 2022年 5 月 23 日起以 200000 元本金为基数按年息12%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2.依法判决被告芜湖X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郭X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柳X与被告郭X系同学关系,2018 年被告因筹建公司和资金周转向原告柳X借款200000元,利息为年息12%,被告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推托,仅仅偿还原告利息 4 万元。2022 年 5 月 22 日,被告郭X作为借款人、芜湖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本人郭X于 2018 年 2 月6 日、2018 年 2 月 7 日、2018 年 3 月 11 日分别向柳X借款 5000 元、95000 元、100000 元,合计共借 20 万元,用于个人名下公司的筹建和资金周转,此 20 万元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本人工商银行卡内,20 万元的借款利率为年息12%,截至今日已还利息 4 万元,尚欠本金 20 万元和利息 2万元未归还。借款人郭X签字,连带责任保证人X公司,并加盖X公司公章,X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签字,日期 2022 年 5 月 22 日”。综上所述,被告依法应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芜湖X科技有限公司、郭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柳X与被告郭X系同学关系。2018 年,被告郭X因筹建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分三次共向原告柳X借款 200000 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年息 12%。被告借款后,向原告支付利息 4 万元。2022 年 5月 22 日,被告郭X作为借款人、被告芜湖X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 借条载明尚欠原告本金 20 万元和利息 2 万元未归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郭X催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未能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郭X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郭X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芜湖X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X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柳X借款本金 200000 元、利息 20000 元,并自 2022 年 5 月 23日起按年利率 12%继续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

二、被告芜湖X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郭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300 元、保全费 1620 元,合计 3920 元,由被告郭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罗春侠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现为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安徽省律师协会成员、芜湖市法律援助律师、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芜湖
  • 执业单位: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220********9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