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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盗抢险合同的中止条件有哪些

发布者:刘武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4日|分类:保险理赔 |266人看过


一、车辆盗抢险合同的中止条件有哪些

车辆盗抢险是指保险车辆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坏,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一般来说引发车辆盗抢险合同终止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消;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呢

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如下:

(一)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三)合同的标的和内容都必须合法;

(四)必须是互为有偿的;

(五)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条件有哪些

保险合同订立的条件如下:

第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第二、投保人和保险人成立保险合同的意思应当自愿真实。

第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

第四、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第五、保险额度必须符合规定。

第六、保险合同必须得到被保险人认可。

《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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