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成功案例: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购房诚意金全额追回,成功刺破一人公司面纱
## 案件背景
委托人有购房意向,向某房产项目开发企业支付购房诚意金20000元,开发商出具收款收据。后续双方始终未能达成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委托人申请退还诚意金,但开发商一直未完成退款。
案涉房产开发企业为全资子公司,由大型地产集团100%持股。委托人多次沟通退款无果后,委托牛可茵律师代理本案。牛可茵律师是广东肇庆地区处理商品房买卖、房产合同纠纷的专业律师,熟悉本地房产交易纠纷裁判口径,接受委托后全权处理本案诉讼事宜。
## 案件经过
委托人为选购商品房,向项目开发公司支付诚意金20000元,开发商出具收款凭证。后续因各种原因,双方无法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委托人向开发商提出退还诚意金的要求,开发商虽确认收到该笔款项,但以中介未转达退款诉求为由拒不实际退款。
委托人维权受阻,遂委托牛可茵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开发商返还全部诚意金,同时要求该开发商的全资母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争议焦点
1. 在未签订正式书面商品房预约合同的情况下,开发商收取的购房诚意金,在无法订立正式买卖合同时是否应当予以返还。
2. 全资母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否证明子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是否需要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被告母公司拒不到庭参与诉讼,应当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 诉讼过程
接受委托后,牛可茵律师整理全部证据材料,固定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核心证据,梳理案件法律关系。结合《民法典》合同编以及《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的法律规定,确定诉讼思路:第一,双方未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开发商应当返还诚意金;第二,开发商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若无法举证证明母子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过程中,房产项目开发公司认可收到诚意金,也同意退款,但抗辩集团母公司相互独立,母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而作为唯一股东的地产集团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举证、质证、答辩权利。
牛可茵律师当庭发表代理意见:
1. 双方仅达成购房初步意向,没有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开发商理应全额退还诚意金。
2. 案涉项目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地产集团是其唯一股东,举证责任分配应当由股东方举证证明母子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本案股东拒不到庭,没有提交任何财产独立的证据,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需要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牛可茵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
1. 房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7日内向委托人返还诚意金20000元;
2. 地产集团母公司就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家被告共同承担,委托人预交的诉讼费可向法院申请退回。
同时判决明确,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案件意义
1. 本案明确:购房诚意金并非定金,在双方无法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应当予以退还,保护购房者的资金权益,对同类购房诚意金、认筹金纠纷具备参考作用。
2. 本案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人人格推定混同”规则,一人公司股东若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便股东拒不出庭应诉,也不能免除该法定责任,为购房者维权拓宽追责路径,不局限于起诉项目子公司,可直接追加背后集团股东承担责任。
3. 在房产纠纷中,很多购房者只起诉项目开发公司,忽略背后全资母公司的追责路径,很容易遭遇项目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本案牛可茵律师精准运用公司法规则,直接追加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极大提高后续执行回款的保障。
4. 本案是肇庆地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牛可茵律师既把握房屋交易合同规则,又熟练运用公司法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双重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体现其在本地房产、民商事纠纷领域的专业办案能力。
> 律师简介:牛可茵律师,专注广东肇庆地区商品房买卖、房产合同、公司商事、民商事诉讼案件,熟悉本地法院裁判思路,擅长处理购房退款、定金、诚意金、公司人格混同等类型纠纷。
牛可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