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可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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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妇女及未成年子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行政诉讼+重裁胜诉)

发布者:牛可茵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1日 56人看过 举报

2026-09-11

律师观点分析

离婚妇女及未成年子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行政诉讼+重裁胜诉)

## 案件背景

委托人女方因婚姻关系婚迁落户村集体,落户后连续多年正常领取村集体分红,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后续女方与村内配偶离婚,但户籍始终保留在本村,并未迁出,也未在原户籍地取得任何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福利。离婚之后村集体停止向女方及其未成年儿子发放集体分红。

 

母子二人向镇政府申请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镇政府初次作出行政裁决,直接驳回二人的确权申请。委托人不服该裁决,委托**广东肇庆地区涉农集体权益、行政诉讼专业律师牛可茵**代理案件,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裁决,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裁决。牛可茵律师继续跟进后续行政重裁程序,全程代理当事人完成整个维权流程。

 

## 案件经过

1. 女方因结婚将户籍迁入案涉村集体,未成年儿子随母一同落户,落户之后母子二人自次年起持续领取村集体分红。

2. 女方离婚,但母子二人户籍均未迁出本村。自此村集体停止向二人发放分红,不再认可二人集体组织成员身份。

3. 当事人向镇政府申请行政裁决,请求确认母子二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平等收益分配权。镇政府初次裁决以入户未履行表决程序、当事人签署放弃成员资格申请为由,全部驳回申请。

4. 当事人委托牛可茵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支持我方代理意见,撤销原行政裁决,责令镇政府重新作出裁决。

5. 案件发回行政机关重裁阶段,牛可茵律师继续代理,提交完整证据与法律意见,参与整个行政重裁程序,最终行政机关出具重新裁决文书。

 

## 争议焦点

1. 婚迁入户妇女,离婚后户口未迁出,本人签署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申请,该放弃行为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2. 监护人能否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作出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财产收益的意思表示,该代为放弃行为是否有效。

3. 村集体通过户代表会议、股权改革清册的方式否定未成年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4. 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不同权利状态,分别对二人的成员资格作出认定。

 

## 诉讼过程

接受委托之后,牛可茵律师全面梳理全部证据材料,固定户籍资料、婚姻档案、分红转账凭证、放弃资格申请书、村集体会议记录等全套证据。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地方规章,构建完整代理思路。

 

**行政诉讼一审阶段:**

牛可茵律师重点提出代理观点:

1. 女方属于婚迁入户,村集体实际执行村规民约婚迁无需表决,并且多年发放分红,已经认可女方成员身份;离婚不等于丧失集体成员资格。

2. 未成年人随母落户,长期享受分红,依法享有平等集体权益。监护人不能为未成年人放弃财产性权益,母亲代未成年人签署放弃资格申请,属于损害未成年人权益,该行为无效。

3. 村集体通过集体表决否定未成年人资格,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不能产生剥夺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效果;原行政裁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判决撤销原行政裁决,责令行政机关重新处理。

 

**行政重裁阶段:**

一审胜诉之后,牛可茵律师并未止步,继续代理当事人参与镇政府重新裁决程序,向行政机关完整提交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充分阐述:

1. 女方本人签署放弃申请,该行为对其本人发生效力,但仅能约束女方自身;

2. 未成年人的权益不能因监护人代为放弃而灭失,代签放弃的文书对未成年人自始无效,应当确认未成年人完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同等分红收益权利。

 

## 裁决结果

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裁决:

1. 确认女方在某时间段内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本人自愿放弃,自放弃申请生效之日起不再具备成员资格;

2. **确认未成年子女自户籍迁入之日起即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其他集体成员同等的集体收益分配等全部权益,责令村集体予以纠正;**

3. 驳回女方超出期限的确权请求。

 

至此,本案历经行政裁决、行政诉讼、行政重裁全流程,未成年人的集体成员权益得到完整法律确认。

 

## 案件意义

1. 本案完整走完“行政裁决?行政诉讼?行政重裁”完整维权链条,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边界:成年人本人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以发生效力;但监护人无权处分未成年人的集体财产权益,代为放弃行为直接无效,对同类案件具备极强参考示范价值。

2. 明确村民自治权利不能逾越法律红线,村集体户代表会议、股权改革清册不能通过自治方式剥夺未成年人法定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村集体相关决议内容违法的,镇政府有职责责令改正。

3. 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立法精神,离婚并非集体成员资格丧失法定事由;随母落户的未成年人,户籍在本村、履行相关义务,应当享有平等集体收益分配、征地补偿相关权益。

4. 本案是肇庆地区典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维权案例。牛可茵律师不仅完成行政诉讼一审撤销裁决,还持续跟进重裁程序,推动行政机关作出对未成年人有利的确权结果,实现当事人实质性维权,充分体现律师处理本地涉农行政纠纷的专业能力。

 

> 律师简介:牛可茵律师,深耕广东肇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外嫁女权益保护、涉农行政诉讼业务,熟悉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本地裁判口径,擅长处理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全流程涉农维权案件。

牛可茵律师,法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学位,现系广东冠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思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肇庆
  • 执业单位:广东冠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220********9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侵权、刑事辩护
广东冠略律师事务所
1441220********93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侵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