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行政诉讼二审案:代理村经济合作社,二审维持撤销行政处理决定原判
## 案件背景
外来人员以投靠亲属的方式将户籍迁入村集体,持有村集体出具的《同意“农迁农”意见表》,随后向镇政府申请确认本人及未成年女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要求享有集体收益、征地补偿分配权益。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确认该母女二人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村经济合作社不服该行政处理决定,委托**广东肇庆地区涉农集体经济、行政诉讼专业律师牛可茵**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撤销镇政府的确权处理决定。镇政府、该母女二人不服一审判决,双双提起上诉,牛可茵律师继续代理村集体参加二审诉讼。
## 案件经过
1. 案外当事人以投靠亲属的名义,取得村集体《同意“农迁农”意见表》,办理户籍迁入本村,该文书仅表决同意户口迁入,未专门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分红权益进行表决。
2. 当事人落户后,向镇政府申请确认本人及未成年女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主张集体分红、征地补偿等权益。
3. 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依据户口迁入审批材料,直接确认母女二人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 村经济合作社不服该行政处理决定,委托牛可茵律师提起一审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确权决定。一审法院支持村集体诉求,判决撤销镇政府的确权项,责令镇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处理。
5. 镇政府、该母女二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户口迁入即取得集体成员资格,要求改判维持原行政处理决定。牛可茵律师继续代理村集体参与二审应诉。
## 争议焦点
1. 仅持有村集体同意户口迁入的《同意“农迁农”意见表》,是否等同于已经通过民主程序表决接纳当事人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
2. 户籍迁入是否直接等同于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口迁入人员取得成员资格是否必须经过社委会审查、成员大会表决的法定程序。
3. 在母亲尚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前提下,其未成年子女随母落户,能否直接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 行政机关仅凭户口迁移审批材料即作出成员资格确认,是否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 诉讼过程
接受委托后,牛可茵律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材料,仔细研读镇政府行政处理全部卷宗、村民会议记录、户口迁移审批材料、历年分红台账。围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及最高法相关裁判规则构建完整代理思路。
一审阶段,牛可茵律师重点提出代理意见:
1. 《同意“农迁农”意见表仅用于审批户口迁移,表决内容只针对户籍迁入,并没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收益分配权进行表决,不能视为村集体接纳其成为集体组织成员。
2. 户口迁入不等于自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籍迁入人员取得成员资格,依法应当经过社委会审查、成员大会表决程序。案涉当事人没有经过该法定民主议定程序。
3. 当事人属于空挂户,并未在本村长期生产生活,不以村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没有实际履行社员义务,村集体自始至终不认可其社员身份。
4. 镇政府仅依据户口迁移材料就确认母女二人集体成员资格,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采纳主要代理观点,判决撤销镇政府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进入二审程序,面对镇政府、当事人两方同时上诉,牛可茵律师继续完善答辩意见:
1. 重申户口迁入审批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属于两个不同法律概念,户籍登记不等于社员身份;
2. 指出案涉意见表部分签名存在瑕疵,即便文书真实,其内容也仅针对户口迁移,不涉及社员资格;
3. 母亲尚未取得集体成员资格,其未成年子女自然不满足“集体组织成员所生子女”的法定取得条件;
4. 援引省级地方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同类裁判要旨,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牛可茵律师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
1. 驳回两方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2. 确认镇政府仅凭户口迁入审批材料即作出成员资格确认,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3. 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方自行承担。
终审生效裁判明确:仅同意户口迁入,不等于表决接纳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来迁入人员取得成员资格,应当履行法定民主表决程序;母亲不具备成员资格的,随母落户子女不能直接取得本村集体成员资格。
## 案件意义
1. 本案厘清重要法律边界:**同意户口迁入≠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口迁移审批属于公安户籍管理范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要村集体按照法定民主程序另行表决确认,对肇庆同类涉农确权案件具有重要参考示范作用。
2. 明确子女取得集体成员资格的前提,父母一方必须已经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成员;母亲未取得成员资格时,仅子女户口落在本村,不能直接获得集体成员身份。
3. 行政机关在作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行政处理时,不能仅以户籍作为唯一判断依据,应当审查是否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当事人是否与村集体形成生产生活依附关系。
4. 本案完整走完一审、二审行政诉讼全流程,牛可茵律师作为村集体代理律师,准确把握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地方性法规与最高法裁判规则,对抗行政机关及确权申请人两方上诉,帮助村集体维护集体资产不受侵害,体现律师在肇庆地区涉农集体权益行政纠纷领域扎实的专业能力。
> 律师简介:牛可茵律师,深耕广东肇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纠纷,既代理个人维权,也接受村经济合作社委托处理集体权益类行政、民事诉讼,熟悉广东省涉农法规、本地两级法院裁判口径,擅长处理成员资格认定、征地分红、行政裁决、行政诉讼等复杂涉农案件。
牛可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