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可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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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镇XX不锈钢制品厂诉被告高要区金利镇XX五金厂、吴某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牛可茵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7日 3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要区金利镇XX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XXXXXXXX。

经营者:梁某,系该厂(个体工商户)业主,女,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

委托代理人:梁少芳,广东冠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可茵,广东冠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要区金利镇XX五金厂,,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XXXXXXXX。

经营者暨被告:吴某,系该厂(个体工商户)业主,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要区金利镇XX不锈钢制品厂(下简称XX不锈钢制品厂)诉被告高要区金利镇XX五金厂(下简称XX五金厂)、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不锈钢制品厂的委托代理人梁少芳、牛可茵,以及被告吴某(同为被告XX五金厂的经营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XX不锈钢制品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XX五金厂、吴某向XX不锈钢制品厂支付尚欠货款99054元;⒉XX五金厂、吴某向XX不锈钢制品厂支付利息4643元(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30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的1.5倍暂计至起诉之日,以后按该标准另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2019年一直在原告处购买货物,由原告长期送货到被告处并由被告及相关人员签收。2019年9月,被告曾就货款向原告出具7万元的支票,但该支票因被告账户余额不足于2019年9月6日被银行退票。经原告一再催促后,双方组织对账,被告经营者吴某向原告经营者梁某的配偶陈荣新出具《欠据》确认:截止到2020年3月20日,被告尚欠货款共计114754元。欠据出具后经原告催款,被告通过微信还款15700元。仍剩余的货款99054元,经多次催促被告仍一再推托。故起诉。

XX五金厂、吴某对XX不锈钢制品厂所诉的事实无异议,且对XX不锈钢制品厂要求支付尚欠货款99054元的诉请予以承认。但认为:本人不同意计付利息;对于尚欠货款,本人因经济暂时困难及工厂盈利不大,而无法在短期内一次性付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鉴于引致本案民事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XX五金厂、吴某承认XX不锈钢制品厂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及要求付清尚欠货款的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XX不锈钢制品厂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XX不锈钢制品厂要求XX五金厂、吴某付清尚欠货款99054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利息问题:鉴于双方没有约定货款支付期限,且双方于2020年3月20日签订《欠条》时仍没有约定尚欠货款的支付期限及逾期付款责任,故XX五金厂、吴某应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21年5月12日起至付清尚欠货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的1.5倍计付清逾期付款违约金给XX不锈钢制品厂;对XX不锈钢制品厂该项诉请相应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驳回。对XX五金厂、吴某不同意计付利息及认为无法在短期内一次性付清的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主张和其他问题,本案不作审查和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高要区金利镇XX五金厂、吴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把其实欠货款99054元付清偿给原告高要区金利镇XX不锈钢制品厂;

二、被告高要区金利镇XX五金厂、吴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要区金利镇XX不锈钢制品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5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的1.5倍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高要区金利镇XX不锈钢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个人简介:牛可茵律师,法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学位,现系广东冠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独特,工作认真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肇庆
  • 执业单位:广东冠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2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