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某与肖某是好朋友,两人在2022年3月合伙经营菜鸟驿站,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口头约定各自出资20000元,黄某在店面定租时通过现金方式出资了20000元。2022年3月17 日菜鸟驿站注册成功,合伙期间,黄某主要负责收取快件并录入系统,肖某主要负责派送快件。两人合伙至2022年6月,由于两人意见不合产生矛盾,黄某提出退伙,肖某表示同意,黄某给予肖某半年时间退还出资款。但肖某一直未向黄某退还出资款,菜鸟驿站也没有再继续经营。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的述明部分内容: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伙合同纠纷。虽然黄某与肖某就散伙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黄某提交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双方已就解散涉案合伙事务达成一致意见。现黄某主张肖某退还其投资款20000元,符合双方约定,且肖某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黄某该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肖某未及时向黄某退还合伙投资款,造成黄某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现黄某诉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本案立案之日(即2023年7月27日)起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笔者对案件的意见:
笔者代理了一审。
本案没有什么证据,只有两个人的一些简短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也不多,如:肖某2022年3月17日在微信上告知黄某菜鸟驿站注册成功,2022年6月15日,黄某在微信上告知肖某给她半年时间退还2万元,肖某回复“OK”;2022年12月20日,黄某在微信上催促肖某退款,肖某回复要到2月才能给清。
对于这些简短的聊天记录,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而且两个人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以,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遵循诚信原则。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