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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个影视投资合同纠纷案谈谈影视投资中的风险与规避

作者:潘勇铭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6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72次举报


王某某经好友介绍于2020年12月10日与厦门一影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四X青年-李XX>投资收益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某受让该公司持有的投资收益权的1%,转让价款180000元。合同投资概况11.7中提到项目预计上线时间为2020年12月份。

2021年1月23日,王某某又与该厦门影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龙X小子2>投资收益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某受让该公司持有的投资收益权的6%,转让价款为720000元。合同投资概况11.7中提到项目预计上线时间为2021年3月份。

上述2个电影直到2022年8月份,上映时间仍然遥遥无期。

不得已王某某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接受王某某委托后,认真分析了上述2份合同。发现除电影名称、投资比例和金额、签订时间和电影预计上映时间不同外,合同的主要条款几乎完全一致。主要包括鉴于条款、投资概况、转让价款及支付、投资收益权回报及费用承担、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条款和保密条款、不可抗力及免责、权利保留和附则共计10个条款。

投资风险

在上述合同条款中,作为合同主体的厦门影业并非电影的备案单位,其作为投资方,主要负责投资事宜,其并不能左右电影的上映甚至能否成功备案。而电影不能上映,其收益也就无从谈起,所以这对于王某某来说无疑就意味着存在投资无法收回的风险。

这从国家电影局电影公示查询的结果可以看出,电影《龙X小子2》获得备案,

而《四X青年-李XX》尚未获得备案,已获备案的电影上映尚且遥遥无期,尚未备案的电影上映时间可想而知。

其作为投资的一方将其所持收益权份额另行转让,相当于其将其投资进行了风险转移,通过转让提前收回了投资。该做法无疑将电影不能上映的风险转嫁给了受让方,同时,该做法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在权利与义务条款中,通篇都是王某某应尽的义务,而对于厦门影业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像“5.2任何情况下,非经甲方事先书面明确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投资收益权转让、出质或为他人设立担保。即便获得甲方同意,乙方的上述行为不应影响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各自享有的权益,乙方与其投资权益受让方的任何纠纷由其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且乙方对其受让方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5.3……乙方亦不得向投资收益权受让方承诺享有上述任何权利,并确保甲方在依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时不受任何阻碍、影响或损害。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5.4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明确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不得自行或者委托任何第三方(甲方除外)就该剧与任何渠道进行任何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的商务合作沟通,亦不得将其知悉的该剧的任何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不予退还乙方已支付款项不予退还,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5乙方再次确认:乙方充分了解该剧和本次甲方拟转让的投资收益权的情况,乙方完全了解影片的投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等投资损失,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创、故事情节变化、开机或上线时间延期等),乙方均不得中途撤资。乙方因该投资项目而产生的任何损失自行承担,甲方对该损失无须承担责任。”

从上述条款中,不难看出,王某某与厦门影业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处于不利地位,在实际履行中也就无疑放大了履约的风险。

不仅如此,在投资收益权回报及费用承担的约定中,对于王某某也极其不利。

“3.1乙方享有的投资收益权回报为乙方在该剧上线后6个月内的投资回报期内按实际享有的收益权比例分享该剧的发行收益,除此以外,乙方不享有其他任何收益”该条款,将王某某的投资收益权的回报限定在电影上映后的6个月内,无疑限制和减少了王某某的投资收益。

“3.1.1发行收益系指因甲方或甲方合作方与发行平台开展独家或非独家付费点播/直播、免费点播/直播等合作或保底合作、版权销售而取得的甲方实际到账收入(下称“发行收入”)扣除甲方提供的相关运营服务而产生的费用(下称“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前期筹备、拍摄、后期制作、演职人员报酬和保险费用、宣传费用、推广费用、发行费用及维权费用等)后的可分配收入。”该条款中载明发行收益为发行收入扣除运营费用,而实际运营中发行收入和运营费用的真实情况,王某某并不能真正监控和掌握,一切都是厦门影业一方说了算,这对王某某来说无疑是一种潜在风险。

不仅如此,在3.1.3即乙方投资收益权回报=甲方实际到账的发行收入80%*乙方享有的收益权比例。”条款中的收益权比例,在合同中也并未具体体现,这对于将来如何具体确定王某某的投资回报埋下了隐患。

“8.5按照不可抗力或其他免责情形对本协议的影响程度,本协议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如果自不可抗力或其他免责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60)日内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在此情形下,已支付的转让费等款项不予退还各自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各自自行承担。”该不可抗力条款,更是直接载明已支付的转让费不予退还,这对王某某来说无疑是最大的风险。譬如在疫情肆虐的当下,厦门影业完全可以援引该条款作为不退还转让费的抗辩,而王某某又无可奈何。

风险规避

从王某某整个签约过程及合同约定来看,作为普通投资者,对于影视投资的风险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避和防范。

一、对于影视投资应审慎决策,增强风险防范的意识,不能单纯听信熟人介绍,就对合同条款中的各种不利约定视而不见。

二、对于合同主体的身份信息要注意甄别,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项目进行诈骗或非法集资。

三、对于具体的投资项目,要足以认真审查与核实,比如签约前要看该影视项目是否备案,有无获得拍摄、公映许可证等,并对签约方的相关授权文件进行核查确认,如发现与其所述不符,要果断终止签约。另外,对于影视剧的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也要进行了解,否则贸然签约,影视剧即使上映也会因不受市场欢迎,也有投资成本无法正常收回的风险。

四、在合同中应事先约定项目信息(如影视制作、发行的具体信息和项目运作的进展实施情况)披露义务、资金监管和账目查询的权利等。

五、对于合同中的收益约定是否合理以及合同目的有无实现可能进行认真评估,从而对项目运作的可行性及收益有一个大致的预期,从而决定是否签约。

六、在签署法律文书时,如未将影视剧制作过程的一些实质内容和核心条款等纳入风险管理范畴,一旦发生纠纷,将给投资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所以一定要做好事先防范,因为事先防范比事后救济更重要。这就需要投资人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员对于合同条款进行审查,从法律角度帮助投资者提前做好风险防范,防止权利义务不对等、不明确,对方违约没有相应责任条款的情况出现。

近年来我国电影产业蓬勃发展,大家纷纷看好影视投资。自国内疫情暴发以来,电影、院线行业受到了严重影响,影视投资合同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投资的目的在于获得收益。影视剧的投资作为投资行为,也要追求利润和投入产出比,对于影视剧的制作和市场前景进行综合评估,避免即使赢了官司,但由于影视公司经营困难,投资款无法收回的情况出现。所以,投资者在看到收益追求馅饼的时候,也一定要有风险防范意识,以规避其中的陷阱,获得理想的投资回报,否则,浮躁的投资带来的可能不是收益,而是巨大的风险。


中山大学法学。20余年企业运营、法务工作经验。擅长企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纠纷的处理。敬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4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