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0日至22日,我有幸参加了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举办的“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与互联网诉讼规则暨电子数据证据与互联网新型案件办理技巧高研班”,短短三天,受益匪浅。
下面对培训的内容进行一个简单的整理:
《电子证据发掘与法院采信标准》课程中,张教授以电子证据为主体,首先介绍了知识产权民事证据的基本原则;其次分开阐述了证据的效力和证据的证明力,实践中,张教授强调证据的效力和证据的证明力是两个比较容易混淆的范畴,对此应注意理解和把握好两个概念之间的界限与关系。在网页证据这一方面,张教授提到了固定网页证据的多种取证技术,并结合大量典型案例对不同服务器系统的证据采信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讲授;最后,张教授谈及陷阱取证的非法证据排除,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采用陷阱取证方式获取的侵权证据并不必然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电子商务行为侵犯商标权纠纷若干问题辨析》课程中,张教授讲解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侵害商标权行为的认定问题,其中,搜索引擎中购买关键词的行为涉及到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两种侵权行为的区分和竞合。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课程中,董法官介绍了新反法修改的基本情况,其中一大特点是适度增设和着重细化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法院依据旧法一般条款认定了不少新类型行为和增设第12条“互联网条款”等,同时,董法官结合了大量实际案例对主要条款的适用进行了探讨,除此之外,董法官还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及分享了法院的一些做法。
《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课程中,董法官从法律规定、案件的审理思路和案件特点、与劳动(雇佣)的关系三大方面,谈了对商业秘密相关问题的看法。
《互联网诉讼办理的优化思路》课程中,张顾问主要是对过往经办的重要案件做了一个梳理和分享,提出了互联网诉讼的分析思路与优化方案。
《网络知识产权诉讼若干程序问题》课程中,蒋法官首先提到管辖权的问题,由于司法解释的局限,互联网案件中的管辖比较混乱,蒋法官讲了自己坚持的观点,以及分享了北京高院通常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限缩解释的情况,另外,对于先提管辖异议,再追加被告该如何处理,实践认为追加被告强化管辖只能在提出管辖异议之前。蒋法官还对确认不侵权之诉受理条件以及与行政程序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实证分析。
《网络著作权诉讼若干实体问题》课程中,蒋法官通过评析宝欣案、宜搜小说案、甄嬛传案、斗鱼案等案例讲述避风港规则适用的新兴热点问题,通过蔡继明案、牛郎门案、开心人案等案例解说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网络商标权诉讼若干问题》课程中,蒋法官结合个案情况,对“互联网+”时代下商标侵权案件中的类似服务、正当使用、平行进口、合法来源的认定问题做了授课。
非常感谢各位老师能够为我们开展专业培训,分享实务经验之瑰宝。本次实务培训拓宽了我的视野,获益良多,同时,也提升了自身“互联网+法律”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