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上上期曾对夫妻婚前房产的归属问题进行了分析。这一期笔者就对那些在婚后、以不同出资方式进行购买,并且所登记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各有不同的情形下,其房产的归属问题。(部分资料参考:民法典权威解读)
情形一、婚后以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买,并且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此种情形下,该房产归属于出资方个人所有。婚前个人财产,包括婚前的工资、婚前的存款,其产生的法定孳息及婚前进行的投资、婚后才产生的收益等等。
情形二、婚后以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房贷部分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首付款的一方名下
在司法实践中,该房产归属于登记一方所有。只不过房产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产增值价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
情形三、婚后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
如果一方是全款出资的话,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第一种观点,如果严格按照物权公示原则,那么该房屋属于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房屋应属于登记一方所有;第二种观点,房屋是用出资方的婚前财产进行购买,其为实际购买人,故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应属于出资方,可以视为出资方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第三种观点,因为房屋是在婚后购买的,且未登记在出资方名下,而是登记在对方名下,二人财产已经发生混同,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四种观点,房屋是在婚后购买的,该房屋应比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方无权获得房款现价的一半,而是获得该房产的增值部分的一半。
但如果一人只是支付了首付款,登记在对方名下或双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该房产一般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四、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产,该房产登记在其子女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情形五、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产,该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情形六、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这种情形下,无论房产是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亦或是双方名下,实践判例中房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七、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司法实践中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情形八、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该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要特别注意的是,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