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话说德云社侯震侯爷嘴碎,爱吃腰果鸡丁。某天一行人去饭店点了此菜,菜刚上来,侯爷就开始唠叨。 “这菜叫腰果鸡丁,我最爱吃腰果鸡丁,因为它有腰果有鸡丁所以它叫腰果鸡丁。腰果往嘴里一嚼嘎吱嘎吱倍儿香,鸡丁往嘴里一嚼嘎吱嘎吱倍儿香。这两样嘴里一嚼嘎吱嘎吱倍儿香。但是今天的菜有问题,有两块肉看的不像鸡丁,像肉丁。当然腰果肉丁也不难吃。肉丁往嘴里一嚼嘎吱嘎吱倍儿香。但是我想吃腰果肉丁何必点腰果鸡丁啊,就因为腰果鸡丁比腰果肉丁好吃。要都腰果也行啊,里面还有几个花生呢。当然花生鸡丁也挺好吃的,花生往嘴里一嚼嘎吱嘎吱倍儿香。要纯花生也行啊,这里面怎么还有松子呀?”侯爷叨来叨去叨了四十分钟,坐在旁边吃饭的大哥没忍住,切牛仔骨的小刀愣是没下的去手,转身将其扎到了侯爷的屁股上,随后侯爷被众人送往医院。扎刀的大哥不仅涉嫌刑事犯罪,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问题是,侯爷吃饭的饭店需不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侯爷嘴碎四十分钟,其行为是否导致被人屁股扎刀,理论上饭店在该方面并无安全保障的义务。因为普通人是无法预见到嘴碎被人扎刀的事实。 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根据郭老师的叙述,侯爷碎嘴的四十分钟,直接导致厨房的厨子下不了刀,顾客下不了筷,空气仿佛凝固了一般,很明显侯爷嘴碎行为已经对周围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有潜在风险的发生。此时饭店的管理经营者应当意识到,侯爷“普普通通”嘴碎的行为可能会使某些顾客产生一些过激行为,但是饭店并未采取有效注意措施。故笔者认为,饭店应当对侯爷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后饭店可以向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进行追偿。 二、在饭店给人扎屁股的侯爷,被众人紧急送往医院后,诊治的医生问侯爷怎么受的伤。侯爷说医生您猜怎么着,我刚才点了一个腰果鸡丁,我最爱吃腰果鸡丁,腰果过完油放嘴里嚼嘎吱嘎吱倍儿香……医生听的满头大汗,高达一千度的近视眼镜也掉到了地上,凭感觉完成了侯爷屁股上伤口的缝合。事后侯爷感觉不对,问医生这说话怎么发紧啊?后来一摸屁股,咦~ 显然这是一个不幸的故事。侯爷的嘴碎不仅导致其屁股上挨了一刀,也导致医生手忙脚乱,造成了事故的发生。那么医疗机构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给侯爷救治的医生有过错么?答案是肯定的。侯爷的嘴碎行为虽然直接导致了医生心慌意乱,甚至使其眼镜掉落在地,但这并不会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可以说侯爷的行为导致了医生的手忙脚乱,但不能说侯爷的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二者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医生完全可以稳定情绪,捡起眼镜后再继续治疗,而不是过度自信于自己的“手感”。医生的盲目自信直接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因此医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侯爷的嘴碎不是不配合治疗的行为,其已经老老实实趴着进行治疗,话虽然多,但从一般人的理解来讲这并不是不配合治疗的表现。综上,笔者认为这个不幸故事的发生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这次分享的全部内容。最后以一段话作为结尾,以此祝愿各位生活细水流长,平平安安。“海棠花红,鸡脚葵黄。蔷薇夜落,玫瑰飞香。石榴咧嘴,荷叶飘塘。池中水涟漪荡漾,檐前铁马响叮当,几许凄凉。一轮明月当空上,遍地似银妆。不求富与贵,唯愿海天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