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忠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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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的刑事案件判决书

发布者:韦忠顶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1日 127人看过 举报

2026-04-21

律师观点分析

起诉背景:A方(公诉机关)指控B1、B2、B3、B4及B5在未办理任何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位于某地区的两片大规模林地,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事实

  • 第一片林地:B1与B2首先在某村找得林地并转租给B3与B4。因办理采伐手续耗时较长,B1未能及时找到工人清山,影响工程进度。随后,B3与B1签订了清山合同,并与B5签订了造林工程承揽合同,由B5负责清山及种植桉树。在砍伐过程中,由于B1指界不清,B5误砍了部分生态公益林。经调查,该片林地采伐面积广泛,蓄积量巨大。

  • 第二片林地:同年末,B1与B2在另一村租得林地后,再次转租给B3与B4。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B3指示B5进行清山砍树,B1负责指认边界。该片林地同样被大规模砍伐,蓄积量惊人。

辩护情况
B2委托了韦忠顶律师作为其辩护人。韦律师提出,B2仅实施了租地转租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犯罪动机和事实,且在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符合滥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便构成犯罪,B2也有自首和坦白情节,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B1、B2、B3、B4及B5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均构成滥伐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虽无明确主从犯之分,但B2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鉴于B5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B1、B3、B4亦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对B1、B3、B4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对B2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对B5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律师总结

韦忠顶律师在本案中成功为其当事人B2进行了无罪辩护的初步尝试,由于数额巨大,量刑有可能在三年到七年,但最终法院判决我当事人三年适用缓刑在数额如此巨大的滥伐林木案件中,要想为B2争取到较轻的刑罚,甚至缓刑,绝非易事。虽然法院最终认定B2构成犯罪,但充分考虑了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及自首、坦白等情节,依法给予了相对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此案例体现了在刑事辩护中,全面分析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及有效运用辩护策略的重要性。同时,也提醒公众在进行林业相关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办理好相关手续,以免触犯法律红线。

本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法学专业,广西益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系统的法律实务素养。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百色
  • 执业单位:广西益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1020********81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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