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青芳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6日 4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约定,退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41650元(5950元/年×7年);
2、请求法院判令终止保险合同;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26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A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保险,并自2014年开始每年缴纳保费6360元(A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保费6950元,A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保费250元,A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保费160元),持续缴纳至2020年共计7年,累计缴纳保费44520元。合同约定“若根据附加合同的约定,本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020年8月12日原告感觉身体不适,经检查确诊为食管癌,治疗后,保险公司依据附加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了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但未退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A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保险,并按时缴纳了保费,履行了保险义务,被告缺乏诚信,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退还保费义务,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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